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執業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1.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3.必須依法納稅。 4.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5.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并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6.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7.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8.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9.利益沖突禁止的規定。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1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12.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3.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14.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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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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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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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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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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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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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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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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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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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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