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1.答案:ACD 考點:國有土地使用權 解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24條。 2.答案:B C 考點:建設用地制度 解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征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因此,A僅籠統地說征收耕地由國務院批準是錯誤的。該條同時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故正確。第57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故C正確。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批準權主要在省級人民政府,但是有例外:1、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D屬于第1種情形,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由國務院批準,故錯誤。 3.答案:CD 考點:房地產轉讓 解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 4.答案:AC 考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解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36、37、38、41條。
1.答案:A 考點:限期治理、法律責任 解析:《環境保護法》第29、39、41、42條。 2.答案:A、C 知識點:環境保護法律責任 解析: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由此可知A項錯誤。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知C項錯誤。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10條及第40條規定,可知B、D項正確。第10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0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題考查有關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問題。根據“誰污染、誰治理”,以及“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方針,可以理解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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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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