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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答疑之背書人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10-2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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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某甲將一票據背書轉讓給某乙,但未記載某乙的名稱既將票據交給,后乙在背書人欄內記載了自己的名稱,那么背書與票據效力怎樣?為什么?我認為票據有效,但背書無效。
  [解答]票據背書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背書時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
  (1)有關事項。有關事項是指背書的具體目的,即在背書時是為了轉讓票據權利,還是將一定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設定質押。這些事項必須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清楚,以明確背書的法律后果。
  (2)被背書人的名稱。被背書人的名稱,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并取得票據的人的名稱。如前所述,為了使票據流通所有的經手之人,在票據上都有比較確切的記錄,以加強票據流通的安全性,并便于處理一旦發生的糾紛和其他票據轉讓中的問題,我國的票據實行記名背書的方式,而不允許空白背書。
  (3)背書人的簽章。背書人必須按規定簽章。因為持票人將自己的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授予他人代為行使或者進行質押,只有在背書時簽章,才表明是其真實意思,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每個背書簽章人,都對其后手所持票據的承兌和付款承擔責任。同時,對被背書人來講,票據背書所記載的背書人,是其行使追索權的相對人,最終的持票人和已清償票據債務的人都可以向票據背面記載的簽章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此外,只有當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章連續不間斷的情況下,持票人才能證明其取得了票據權利。
  除上述三項必須記載的事項以外,票據法還要求記載背書日期,以便判斷背書行為是完成于到期日前,還是到期日后。因為到期日前的背書才發生票據轉讓的效力,而到期日后的背書,根據票據法關于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的規定,則不發生票據轉讓的效力。對于背書沒有記載日期的,從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出發,都視為在到期日前進行的背書。
  我也認為票據有效,但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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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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