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沖刺階段重點、難點匯編——《刑法學》輔導: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一、犯罪構成要件與要素 犯罪構成要件由客體、主體、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重點掌握后三個要件。 客觀方面要素:行為、行為的結果、行為的對象、行為的手段、行為的方法、行為的時空條件。 二、犯罪構成的分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基本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規定的每個具體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構成。是以既遂作為條件。 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總則規定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這種犯罪的停止形態或未完成形態就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共同犯罪也屬于修正的犯罪構成。 2.加重或減輕的犯罪構成。 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構成。 強奸罪、搶劫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均有加重處罰的條件 加重的犯罪構成有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 刑法分則中規定了很多結果加重犯,但是必須是法定的。搶劫、強奸致人死亡都屬于結果加重犯。 以結果以外的其他情節作為加重處罰條件的,稱為情節加重。 區別:結果加重犯沒有犯罪未遂的問題,情節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運用 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運用體現在兩個方面: 1.用犯罪構成的理論分析法條的規定 具體罪狀的問題,分則法條構成的要件,還有總則的要件,犯罪主體的一些要件,故意過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條規定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構成理論分析法條時,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構成; 主體——16歲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體; 客觀要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是航空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的,鐵路職工造成重大鐵路運輸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或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必須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嚴重后果,并且發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內。 從主觀上講,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態應該是過失的,不能是故意的。從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總則對過失界定的是行為人對行為的危害結果的心態,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釋為過失犯罪。 侵犯客體——交通運輸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構成。具備這個情節要依照分則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加重處罰。 2.犯罪構成 定罪(定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 對象 還要注意量刑問題:考試方向——法定處罰情節 第二節 犯罪客體(非重點,一般了解)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一、犯罪客體的分類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 (一)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整體。 (二)同類客體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或者說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分別是分八節和九節,每一節實際上也是一類犯罪。 (三)直接客體 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直接客體還可以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 簡單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復雜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搶劫罪、貪污罪。 二、犯罪客體的作用 犯罪客體的作用對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體在實踐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類的需要。刑法分則分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幾節,就是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進行的劃分。 三、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了解) 對象應該放在客觀要件中講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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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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