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條【宣告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關聯法條: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重點法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立及資金要求】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名稱要求和章程的置備】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分支機構的撤銷條件】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重點法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登記違法情形及其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零八條【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 1.明確了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 2.理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使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規則原則:過錯推定。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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