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四節 法的淵源 一、法的淵源的概念 (一)法的淵源的含義 我國目前所講的法的淵源,一般有實質意義法的淵源和形式意義法的淵源兩種不同的解釋。 1.在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指法的內容的來源,如法淵源于經濟或經濟關系。 2.形式意義上的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在我國,對法的淵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義上的淵源,主要是各種制定法。 (二)法的淵源的分類 1.根據法的淵源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的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 2.從法的淵源與法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的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規范、法條紋直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直接淵源,學說等與法規范、法條紋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 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的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 4.根據法的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 5.在實踐中,法的淵源最主要的分類為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1)法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于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淵源則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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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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