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四節 法律推理 一、法律監督的含義 1.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2.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二、法律監督的實質和構成 一般來說,實現法律監督必須具備五個要素,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權力、法律監督的規則,這五個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 1.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 2.法律監督的客體:所有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和公民既是監督的主體,也是監督客體。 3.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與監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監督的重點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 三、國家法律監督體系 (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1.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2.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 (1)是那些由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產生并向它們負責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 (2)是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 (3)國家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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