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含義 1.一般地說,社會主義法制制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全體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各環節的統一,核心是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而現在所說的社會主義法治,則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即與人治相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 3.社會治安法制與法治的主要區別在于: (1)法治一詞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 (2)法治一詞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從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強調法律和制度及其實施。狹義地說,它僅指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的一種制度;廣義地說,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實施在內的一種活動,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范圍從字面上是無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詞的涵義比較明確,就是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 (3)法治一詞蘊涵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義字面看是中性的!坝蟹ǹ梢溃蟹ū匾溃瑘谭ū貒,違法必究”解決不了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對所依之法的正當性要求。法治一詞則蘊涵了這種正當性。 A.首先,法治是與專制相對立的,又是與民主相聯系的,可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 B.其次,法治要求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范過多、過濫的弊端,維護公民的自由。 C.再次,法治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動具有了可預測性和確定性,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證,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等。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過渡 1.據考,我國最早宣傳并明確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啟超先生。 2.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也是我國新時期法制建設開始的標志。 3.1994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議》,黨和國家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把法制建設提高到戰略地位加以考慮。在這一歷史性的文件中,法制建設首次作為相對獨立的主要問題予以闡述,起內容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等多方面。 4.黨的十五大則更明確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可以分為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兩個方面。 (1)首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 (2)其次,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權力運行的法律機制。 (3)再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4)最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健全的律師制度。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 (1)法律至上。 (2)權利平等。權利平等是平等權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會有法律實施的平等。 (3)權力制約。 (4)權利本位。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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