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調換結算方法 91版條例對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結算方法作了規定,即: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結算方法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以蘇州市為例,拆除私有住房、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方式結算:(一)償還建筑面積與被拆除建筑面積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被拆除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結算;(二)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筑面積但在規定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按照成本價結算;(三)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基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四)償還建筑面積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01版條例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不區別住宅與非住宅,均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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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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