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并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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