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護的概念及條件 外交保護這一概念涉及三方:甲國,甲國人,乙國。當在乙國的甲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乙國的不法侵害,而依照乙國法律又不能得到救濟時,甲國可根據其對甲國人享有的屬人管轄權對甲國人進行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基于其屬人優越權所獲得的權利;外交保護是國家的,而不是其國民的權利。根據屬地管轄優先于屬人管轄的原則,外交保護需要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能行使。針對本題,可以首先排除A選項,因為詹某應當向其國籍國甲國而不是乙國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B項詹某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正是乙國屬地管轄權的體現,用盡乙國行政和司法程序仍無法得到救濟之后,才能行使外交保護。C項提出向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也是錯誤的,因為“外交團”是由各國外交使節全體組成的團體,外交團的作用主要在禮儀方面,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考生只要明確了外交保護的行使主體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國籍國這一點就可排除C項了。D項錯在“立即”兩個字,忽略了外交保護的行使以用盡當地救濟為前提條件。所以正確答案應當是B項。 7.甲國人艾某在甲國打工時因不滿雇主詹某,炸毀了詹某的廠房和住所,逃至乙國。艾某的行為根據甲國刑法,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甲乙兩國之間沒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基于以上情況,根據國際法,下列判斷何者為正確?(2004年卷一不定項第89題) A.如甲國向乙國提出引渡請求,則乙國有義務將艾某引渡給甲國 B.如艾某向乙國提出庇護請求,則乙國有義務對艾某進行庇護 C.乙國可以既不對艾某進行庇護,也不將其引渡給甲國 D.甲國可以在乙國法院對艾某提起刑事訴訟 答案:C 解析:D項的刑事訴訟,它是一國的特定的有國家職能的公訴機關才有資格,作為甲國國家來講,沒有這樣一種資格可以去乙國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國際法上的引渡的主體和庇護制度 引渡和庇護的對象都是自然人,進行引渡或庇護的主體則是國家。一方是國家,一方是自然人(且非本國國民),面對自然人(力量弱小),國家(力量強大)是沒有義務將他們引渡或對他們進行庇護的,因為在國際法上,國家之間主權平等,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權力機構能夠對國家頤指氣使,國家一般情況下只受依其自身同意對之有效的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約束,對與之平等的其他國際法主體承擔義務。 從以上分析可以判斷出,選項A、B是錯誤的。再看D項,依常理亦可將之排除。因為我們知道針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的是一國執行特定國家職能的公訴機關,而國家本身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國家領土主權神圣不可侵犯),一國的公訴機關怎能到另一國領土上執行本國的國家職能呢?所以D項排除。而C項則是正確的,引渡和庇護的關系就好比甲受乙追殺,遂投奔丙請求丙的保護,那么丙的消極不保護甲,不等于積極的把甲交給乙殺害,所以不庇護不等于引渡,一國既可以不庇護又可以不引渡。故本題答案為C項。 8.甲國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對乙國商船從事海盜活動,造成多人死亡;同時詹氏曾在丙國實施搶劫,并將丙國一公民殺死。現詹氏逃匿于丁國。如果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多邊或雙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規則,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2002年卷一單選第17題) A.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乙國 B.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丙國 C.丁國有權拿捕詹氏并獨自對其進行審判 D.甲國有權派出警察到丁國緝拿詹氏歸案 答案:C 解析:引渡的性質與規則、國家普遍管轄權 引渡是指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經判刑的人,應外國的請求,送交該外國審判或處罰。它是國家間的一種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除非雙方之間有條約且條約明文規定了相互引渡的義務。同樣,一國是否接受他國引渡請求,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結合本題,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所以A、B選項都不正確。詹氏多次在公海上從事海盜活動,屬各國普遍管轄權的對象,因此選項C正確,當選。D項不對,是因為任何一國的警察不能到國外行使職權,否則即為侵犯他國主權。 9.中國某國有企業在甲國設有辦事處,甲國人賈某為該辦事處雇員。賈某利用職務之便,將辦事處公款1000萬美元竊為已有進行揮霍。此間,賈某在乙國又參與了一起偽鈔案。賈某從未到過中國,目前其在甲國。中國與甲國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協定,但中國與乙國間有引渡協定。根據國際法及中國的有關法律。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2002年卷一不定項第93題) A.中國對賈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沒有管轄權 B.乙國向甲國就賈某偽鈔案請求引渡,如獲成功,賈某被引渡到乙國后,乙國可以不經甲國同意,徑直將賈某轉引渡給中國 C.中國對賈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擁有管轄權,可以自行派公務人員赴甲國緝拿賈歸案 D.中國法院可以對賈首先作出缺席判決,然后申請甲國對該判決予以執行 答案:A、B、C、D 解析:保護性管轄權、引渡規則 本題考的是保護性的管轄權。所謂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其領土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權利,本案中國對甲國人賈某在甲國嚴重侵害中國利益的行為當然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A當選。“罪名特定原則”要求“何罪引,何罪判”,不可以轉引渡,所以B項錯誤,當選。在本案中,賈某未曾到中國來,因而不能拘捕,更不能派人到其所屬國去抓人,這是干涉他國屬地管轄權的行為,C項當選。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目前國際上只限于民商法領域,所以D項也當選。 根據引渡的國際公約與慣例,乙國作為請求引渡國,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國以偽鈔罪對賈進行審判,若以其它他罪名審判懲處或轉引給第三國,則一般必須經原引出國同意, 故B項也不對,應選。 因此,本題答案為A、B、、C、D項。 10.在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解決國籍積極沖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卷一多選第69題) A.以當事人最先取得的國籍為準 B.以當事人最后取得的國籍為準 C.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D.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 答案:B、C、D 解析:當時2000年的大綱有些混亂,這本應該是國際私法中的考點,但2000年,因為理論上對國籍沖突的考試范圍不是很清楚,所以就放在這里解決。 解決國籍積極沖突的方式 在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解決其國籍的積極沖突的方式包括: (1)以當事人最后取得的國籍為準; (2)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3)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 依此,本題應選B、C、D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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