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1)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2)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系,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于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由于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與中止行為的特征就成為表里關系,論述了中止行為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說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為可以分為不同情形,但它們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綜合起來論述。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重要區別。“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于犯罪過程中,已經屬于犯罪行為,故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已經未遂,也不是已經形成了犯罪預備形態,更不是已經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樣,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由于警察到來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繼續殺乙的念頭,但由于其故意殺人已經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 (2)行為人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而是希望犯罪結果不發生。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采取這樣的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于其中的“能”與“不能”,一般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為了殺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藥,見乙神態痛苦而反悔,將乙送往醫院搶救脫險。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聽到警車聲便逃走的,成立搶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有的出于真誠悔悟; (2)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心; (3)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 (4)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 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做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 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在犯罪預備階段以及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即不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應予注意的是,行為人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后,犯罪結果并沒有發生,行為人也認識到結果還沒有發生,認識到還可以繼續實施犯罪,但基于某種動機自動放棄繼續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實行行為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但行為人必須作出了真摯的努力,其行為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否則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在其放火行為還沒有既遂的情況下,喊了一聲“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將火撲滅,也不能認為行為人的犯罪屬于中止形態。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為殺乙而向乙的靜脈注射大量空氣,盡管甲反悔后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結果發生或者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時,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 (2)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后,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理當成立犯罪中止。 (3)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意欲殺人,但其客觀上所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通常致死量;在發現他人嘔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將他人送往醫院搶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發生死亡結果時,也屬于中止,而非未遂。因為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能夠既遂的情況下自動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應認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否則會導致刑罰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只要求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例如,作為故意殺人罪既遂標志的結果是被害人死亡。行為人在殺人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結果發生時,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體傷害,也不妨礙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將犯罪中止分為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的中止與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首先,中止犯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對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減免處罰。所謂“沒有造成損害”,應理解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所謂“造成損害”,應理解為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刑法規定對中止犯減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下列原因: 1、因為行為人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使得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客觀上使社會危害性減少; 2、因為行為人自動否定、放棄了原來的犯罪意圖,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為減小; 3、對中止犯減免處罰,有利于鼓勵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懸崖勒馬,從而有利于及時保護合法權益,避免給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分析】 藥店營業員李某與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藥店買藥為王某治病,李某將一包砒霜混在藥中交給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謊稱已服完。李某見王某沒有什么異常,就沒有將真相告訴王某。幾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為屬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預備 【解析】 此題情形屬于犯罪既遂而不屬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分析】 陳某趁珠寶柜臺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柜臺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繼續在柜臺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后售貨員發現少了一個戒指并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后逃離。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 B、陳某的盜竊行為屬于未遂 C、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不屬于中止行為 D、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屬于犯罪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 【解析】 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就是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務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在本題中,陳某在商店盜竊戒指時,已經將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體積很小,此時陳某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陳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的既遂。對于一些結果犯,在犯罪人完成犯罪行為以后,如果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還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對于行為犯,一旦犯罪形態達到既遂狀態,就不可能在成立犯罪中止。盜竊罪屬于典型的行為犯,既然陳某屬于盜竊的既遂,就不可能在出現犯罪中止。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只是在盜竊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即使這是營業員沒有懷疑陳某,甚至沒有發現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陳某主動將戒指扔回柜臺,陳某的行為仍然屬于盜竊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 【分析】 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預備。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則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殺人意圖”,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丙送王某治療已在犯罪行為結束之后,不成立中止。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這樣區分:“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于其中的“能”與“不能”,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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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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