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 我國舊刑法典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后來的單行刑法開始規定單位犯罪。 新刑法鑒于單位犯罪的客觀存在與預防的必要性,規定了大量的單位犯罪。處罰單位犯罪,是因為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法益)。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單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重于自然人犯罪。例如,單位實施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危害性,往往重于自然人實施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處罰單位犯罪,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換言之,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實施的危害行為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時,就只能由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因此,對于刑法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即使事實上是由所謂單位集體實施的,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例如,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所以,對于單位實施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信用卡詐騙犯罪。 對于單位犯罪,原則上除了處罰單位本身外,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即雙罰制或兩罰制。刑法第 3l條前段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里分為兩種情況: 1、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的法定刑,與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第150條); 2、對單位判處罰金,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較自然人犯罪輕的法定刑(刑法第386條與第387條)。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的刑事政策以及單位犯罪的特點,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例外情況,即有些犯罪法條表述為單位犯罪,但刑法規定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本身,于是,刑法第31條后段規定:“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規定沒有規定雙罰制的,就實行單罰制。從刑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三種情況: (1)對并非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私分國家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不實行雙罰,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對單位的過失犯罪僅處罰直接責任人員,而不實行雙罰(刑法第137條); (3)雖然屬于單位犯罪,但因處罰單位會損害無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實行雙罰,僅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刑法第161條對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為該行為已經侵害了股東的利益,如果再對公司判處罰金,會進一步損害股東的利益。 (4)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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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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