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刑緩期執行
刑法第48條后段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宜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為死緩。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適用制度。根據上述規定,宣告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刑法的規定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3、刑法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規定,但對哪些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沒有明確描述。根據刑事審判經驗,應當判處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1)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從輕情節的; (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 。3)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節的; (4)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 。5)有其他適當留有余地情況的。 3、由于死緩不是獨立刑種,故判處死緩后會出現不同結局。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有三種處理結局: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現,應根據刑法第78條予以確定。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在死刑緩刑期執行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并罰,并從新的判決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 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具體而言,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罰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二年的期限之內,因為規定2年的考驗期就是為了觀察犯罪人在這2年內有無悔改表現,如果將先前羈押的時間計算在內,就失去了考驗的意義。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時裁定(當然應在2年期滿后盡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裁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分析1] 孫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孫某在勞動時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對孫某應當如何處理? A、其所犯之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立即執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年期滿后執行死刑 C、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D、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C本題的迷惑性相當大,問題在于對于對死緩犯立即執行的條件是什么?①、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②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孫某在死緩執行期間有過失犯罪,但無故意犯罪,孫某在勞動時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因不是屬于故意犯罪,所以2年期滿后仍應減為無期徒刑,故選C。不能一看到在死緩期內犯罪就要立即執行,要具體分析其犯罪的是故意還是過失,很明顯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不是幫間犯罪。 [分析2] 依據法律規定,下列關于死刑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B、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C、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D、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以判處死刑,但必須在其生育或者流產后才能執行死刑判決 [解析] A是正確的,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是死刑的執行制度,而不是獨立的刑罰種類。不能判處死刑就意味著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緩。因此對于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B是正確的,依刑訴法第201條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依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里的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為后者也屬于死刑。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關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更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此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C是錯誤的。 D是錯誤的。 [分析3] 依據法律規定,在管制的判決和執行方面,下列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 A、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B、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C、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 D、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析]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故B正確。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C項錯誤。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的是對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執行內容。依刑法第38條、第40條與第41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A正確。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而不是題中所說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D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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