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2)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3)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4)未經承接方許可,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接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該工程以外的工程;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1)承接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掛靠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嚴禁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3)承接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接方,但須簽訂委托合同,并對分承接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接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 承接方在承接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2)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他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3)不按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4)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5)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托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委托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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