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特點: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分為: 1、執行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2、補充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權利義務。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與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規則的適用】 1、效力等級是處理行政規則相互關系的基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2、規則沖突。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意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 “規定”、“辦法”、“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一、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的事項; 2、執行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必須屬于行政管理事項;必須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得將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事項納入自己的規定事項。 3、全國人大授權事項。授權立法的范圍僅限于法律相對保留的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事項范圍,不得進行授權立法。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即國務院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國務院認為條件成熟時,要及時提請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成熟時也可以制定法律。授權立法事項制定法律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二、制定程序 1、立項。立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在程序上表現為年度立法計劃和編制和調整。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列入行政法規立項的條件是,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并要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2、起草 起草工作機構:行政法規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聽取意見: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工作協調: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重大決策: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送審稿的報送: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3、審查。 審查機構和審查內容: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征求意見和協調意見:征求意見包括發送征求、社會公布、實地聽取和會議聽取意見與論證。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實地聽取是指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協調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針政策、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法制機構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審查處理。緩辦和退回的情形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上報送審稿有程序缺陷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后,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規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對調整范圍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草案,可以采取傳批方式,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審批。 4、決定與公布 審議和審批: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簽署和公布: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施行日期與備案: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解釋 A對于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解釋。有權提出解釋要求的是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B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問題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答復。 三、監督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有下列情形,可以由有權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超越權限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違背法定程序的。 提出的程序: 主體 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理由和對象 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 方式 提出審查請求 提出審查建議 處理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結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 表一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概念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行政規則的總稱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單行授權法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以及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權限執行性或補充性規范應當以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中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為依據。在缺乏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情形下,國務院部門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為由主動地制定和發布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對此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制定規章的事項; 屬于執行性規章;2、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立項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起草國務院部門組織可以確定規章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規章由其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聽取意見征求意見和送審稿的報送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起草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 起草地方政府規章,涉及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改變撤銷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違背法定程序 表二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聽取意見和協調法制機構應當將規章送審稿或者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法制機構應當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布,也未舉行聽證會的,法制機構經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舉行聽證會。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規章草案和說明由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建議。緩辦和退回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上報送審稿有程序缺陷的。決定與公布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刊登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予以刊登。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實施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備案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備案單位國務院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較大的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人民政府 監督程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構: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都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 制定權限:國務院發布決定命令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發布命令、指示以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為根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決定、命令,是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發布決定和命令,是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 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代表機關的監督和行政機關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工作部門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和構成】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構成要素有: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為和有法律約束力的處理,與行政事實行為和準備性、部分性行政行為區分開來。行政事實行為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實際操作。如設置交通安全指示標志,銷毀偽劣產品。準備性、部分性行政行為涉及到一些行政監督監察活動。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根據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具有命令服從性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沒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依職權和須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前者不需要申請直接依職權采取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則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羈束的程度,行政機關采取時基本沒有選擇余地的,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給予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3、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的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為當事人授予權利,利益或者免除負擔義務的,是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當事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其權益的是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4、要式和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發憤標準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備書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義符號為生效必要條件的是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需要具備書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義符號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 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即設立、變更和消滅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 1、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后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2、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無的不可撤銷行。 3、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開始、停止和終止】 條件開始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無效因素停止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終止沒有違法因素的情形具體行政行為為其設定專屬權益或者義務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不復存在;自然人放棄具體行政行為賦予的權益;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法律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或者有關客觀事實已經消失,新的立法規定取消已經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項目,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廢止, 有違法因素的情形: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和嚴重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普通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行政機關承認可以予以撤回的具體行政行為。客觀事實和立法變化導致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可以由行政機關予以廢止。 【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構成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要求從事將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程序法上,該具體行政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因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確定力。 后果處理上,具體行政行為被確定無效后,原則上應當盡可能恢復到具體行政行為發布以前的狀態,行政機關應對拿過返還從當事人處取得的利益,取消要求當事人履行的義務,賠償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應當受賄無效具體行政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此種收回給善意的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 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超過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在權利救濟程序種,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是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 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為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 2、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不復存在。 3、具體行政行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經實現,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被廢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喪失效力,廢止之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如果廢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正,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補償。 【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合乎法定職權范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不濫用職權。行政機關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 條件 就是合法的 ,將得到司法審查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支持,否則就構成違法,將被撤銷、變更。 1、有確鑿的事實證據。第一,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第二。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行政相關聯的。 2、正確的適用法律法規。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第二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準則和依據。第三正確適用還表現于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對象的關系。第四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已經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尚沒有生效的法律。如果行政機關在上述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撤銷行政決定。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刑事,法定程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 行使職權時必須 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準。 4、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權限內活動。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對抗職責權限的要求,法院不是按照行為人的動機,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濫用職權是行政法上一個實質違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授權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條件,它仍然是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表達中的明顯疏忽不具有違法性。行政意思的表達錯誤,如書寫錯誤,計算錯誤,顯然的遺漏,以及數字化加工過程的錯誤,因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錯誤,所以應當排除其違法性。可以由行政機關進行更正,如果給公民權益造成損害的,因為行政機關由過錯應當給予賠償,但是不應當認定為違法。 注意區分原始的違法和客觀情形變化后的違法。違法行政行為的規則只是約束原始性的違法行政行為,對后來的所謂變化違法要按照行政廢止的規則處理。評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時間界限,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發布時間,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事實和法律狀態發生變化,不應當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不會構成違法,對一次性可以執行完畢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這樣,對延續性具體行政行為也是這樣。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 1、行政許可,也成為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他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熱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可以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還可以分為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資源、文化、城市建設等行政許可。 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進行行政調查,檢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采取的國家行政強制措施。常見的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對公民身體進行強制檢查,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進入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對產品的強制檢驗,出現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采取的進入或者處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者交通工具的緊急措施等。 3、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為保證國家機關進行正常職能活動或者為保證提供公共服務,無償和強制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錢物的活動,征收內容主要是稅和費。 4、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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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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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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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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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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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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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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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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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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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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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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