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力 確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外,即發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上的確定力。 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作出,相對人不得任意擅自改變或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行為,它又稱“不可爭力”。 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撤銷 確定力是相對的,大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該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在有一般違法或不當情形下,經法定程序,可變更或撤銷。同時涉及利益處理問題。 拘束力-是執行力的前提 概念-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所具有的約束、限制限制相對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及于相對人和限制主體及其他一切行政主體和工作人員。 執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是指限制行為生效后,行政相對人必須實際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如其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有聯合出題的可能) 行政行為的無效 概念-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無效的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拒絕執行 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行政主體嚴重超越職權或受脅迫而作出的行政行為。主要情形: 行政主體身份不明:行政主體執行公務時不表明身份,在行政決定書上也不明確相應行政主體身份,如不署法定主體的名稱,不加蓋行政主體的印章。 行政主體嚴重越權的行為:物價局干了工商局的事等。 行政主體因受脅迫、欺詐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政府部門受欺騙而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形 行政行為有犯罪情形或將導致相對人犯罪 行政行為沒有可能實現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被確認為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被該行為改變的狀況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2.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無效行政行為的拘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并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可在該行為作出后的任何時間提出異議,申請有權機關進行審查,并要求撤銷。 3.有權的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審查并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而不受時效限制。 4.行政主體因該無效行政行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罰款或沒收的財物)均應返還相對人,并對因此而給相對人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應收回因該行政行為而給予相對人的權益,如相對人無過錯,應對相對人進行補償 行政行為的撤銷 概念: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使相應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主體、內容、程序不合法。 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由行政機關撤銷,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合法但不合理、不公正即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為通常至被撤銷之日失去法律效力,視情況也可以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行政行為的廢止 概念-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廢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被修改、廢止或撤銷-失去依據。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失去存在意義。 原定任務或目標已經完成-任務已實現。 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被廢止的行政行為自被廢止之日起失去效力,此前的利益不收不補。 行政行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據變化而引起廢止時,如這種廢止給相對人帶來較大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質與特征、分類 行政立法的概念:形式上的界定-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指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理解: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是各行政主體根據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所進行的準立法行為――【理解】準立法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立法。 從行政立法的結果看,行政立法產生的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立法的性質:具有行政行為和立法行為的雙重性。國家性質機關所進行的性質立法活動,既帶有行政的性質,一一種抽象性質行為,又帶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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