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復陷害罪的概念與特征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本罪的性質是侵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觀上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其次,報復陷害的對象必須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控告人是向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人;申訴人是指對自己或親屬所受的處分不服,請求改變或撤銷處分的人;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人;舉報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報告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這里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因為一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與舉報權都受法律保護,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否則就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公民不可能實施上述行為,只能實施一種單純的報復行為,觸犯刑法的,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論處。 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報復陷害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及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報復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4條規定,犯報復陷害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對多人進行報復陷害,報復陷害的手段惡劣,報復陷害造成嚴重后果,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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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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