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從1995年至2000年律考看,國家賠償法的年均分值為5分左右,題型則以選擇題和安全例分析題并重。其選擇題干擾項的設計頗具特色,并呈規律性,大都側重于各賠償程序的差異與民事損害賠償的區別,以及不同情形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等。本法的試題難度應屬中間偏高,對考生準確理解和靈活運用法條的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從歷屆考題來看,考試內容較集中于以下幾部分: 1. 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及義務機關確定; 2. 刑事賠償的范圍、程序及義務機關確定; 3. 司法賠償; 4. 賠償方式與計算。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的重點內容幾乎覆蓋了整部法典。《國家賠償法》共6章35條,從法條數量上看,在律考法律、法規中是一小法,但其法條可考性及強,除去首尾兩條外,其余33個條文均可能作為考點。 除法典外,有關國家賠償的3個司法解釋文件也是律考的常考內容。這3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高法規定》)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法(試行)》。對于前兩個司法解釋文件,萬萬不可忽視。 一、 重點法條 第2條 第14條 第24條 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121條。 意思分解:對國家賠償責任的旭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了無過錯原則,本法第2條采用了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有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原則,而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 依上述兩條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 侵權行為主體要件 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共規定了三類主體(第2、7條): (1) 國家機關。此處僅指三類國家機關:①國家行政機關;②國家審判機關;③國家檢察機關。 (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 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 侵權行為要件 這一要件、包含了兩項內容: (1) 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2) 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此處的違法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違反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還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則。如警察拖走違例停放車輛過程中將被拖的車輛損壞,海關在出入境檢查時造成被檢查物品的損壞,都構成職務侵權行為。 3. 損害結果要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執行職務行為必須現實地、確定地給他人造成了利益損害。 4. 因果關系要件 即可引起國家賠償的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存在著因果關系。 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國家才承擔責任。 [不要混淆] 第14、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機關承擔了賠償義務后,有權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 國家對受在人承擔賠償責任時采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但國家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時只能向有故意、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第14條)或向故意違法的工作人員(第24條)行使追償權。 特別注意第14條第1款被追償人還包括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及第24條第1款的第(一)、(二)項規定的幾種情形。 二、 重點法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相關法條:《高法規定》第6條。 意思分解:以上三個法條是關于行政賠償范圍的規定,為律考重點,應熟練掌握第3條、第4條所列的9種情形,特別注意: 1. 第3條第(一)項的"拘留"僅指行政拘留。 2. 第5條第(三)項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規定》第6條所列的三種情形;外交行為、國防行為、抽象行政行為。 三、 重點法條 第6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8條;《高法規定》第14-16條。 意思分解:本條及相關法條為律考熱點兼難點,應予準確理解。 1. 依第18條,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請求人范圍相同。 2.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賠償請求人并不稱為行政賠償的原告,因為行政賠償通常分為兩個階段,即行政先行處理階段和賠償訴訟階段。在前一階段不能稱作原告;后一階段,行政賠償請求人則與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重合。 3. 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資格 (1) 只能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而不能是行政主體。應當區別的是,當行政機關不是以行政主體身份出現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而是以行政相對人出現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即可以是行政賠償請求人。如某市稅務局被公安局違法罰款的,稅務局就可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 (2) 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并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具體來講:①受到侵害的權益須是合法的權益;②受到侵害的權益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③已經受到了實際的損害;④實際損害與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系。 4. 注意第6條第2、3款關于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移轉的規定。《高法規定》第16條對第3款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在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等情形下,原企業法人或組織,以及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原告資格。 5. 了解《高法規定》第14條的行政賠償訴訟第三人問題。 [不要混淆] 依第6條第2款及《高法規定》第15條,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權要求賠償的共有三類人:①繼承人;②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③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有兩點: 其一,以上三類人是有順序之分的,即公民死亡后同時存在以上三類人時,首先是繼承人,其次才是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再次是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即使繼承人內部,也有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分。 其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中的親屬不是"近親屬",前者之外延此后者大得多。 四、 重點法條 第7條 第8條 相關法條:《高法規定》第17-19條。 意思分解:同第6條一樣,第7、8條也是律考重點。 1. 識記第7第所列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5種情形。 2. 注意《高法規定》第17條將第7條第2款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又區分為不可分之訴與可分之訴兩種情況。 3. 重點掌握第8條,《高法規定》第18條又作了進一步規定。綜合起來,可分以下幾層意思: (1) 經復議的,仍由最初造成侵權的機關作賠償義務機關; (2) 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僅就加重部分作賠償義務機關報。此種情形下,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充任又分兩種情形;①賠償請求人只起訴原行政機關的,原機關為被告;②賠償請求人只起訴復議機關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4. 注意《高法規定》第19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訴訟裁決),由于據以執行的根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由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法院并不負賠償責任。五、 重點法條 第9條 第13條 相關法條:《高法規定》第3-5、8-11、23、26、28、30、36條。 意思分解: 1. 行政賠償程序可分為兩種情形: (1) 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這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原則,但若發生第13條(《高法規定》第4條)或《高法規定》第3條以及第5條等情形,請求人即可在法定期間內直接向法院起訴。 (2) 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此時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高法規定第28條)。 2. 掌握《高法規定》第8-11條關于行政賠償案件地域、級別管轄的規定: (1) 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2) 單獨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3) 務必掌握中級法院管轄的三類案件。 (4) 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5) 注意第11條規定的情形下,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三個法院均可管轄。 3. 重點法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和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之一)》。 意思分解:以上三個條文原本平常,但由于《高法解釋(之一)》的規定,使其頓成律考熱點。 1. 了解第15、16條各項情形。第15條第(一)項的拘留專指刑事拘留。 2. 第17條第(二)項所引的舊《刑法》第14、15條,應為現行《刑法》的第17、18條;第(三)項所引的舊《刑事訴訟法》第11條應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第15條。請讀者查找法條時注意。 3. 依《高法解釋(之一)》,并非第17條第(二)、(三)項情形下國家完全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但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quot;換言之,對于依《刑法》第17、18條不負刑事責任和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若在刑事訴訟中為偵查需要而錯誤羈押的,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僅免除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的賠償責任。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難點,應準確領會立法精神。 七、重點法條 第19條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之五)》。 意思分解:本條幾乎為每年律考必考,務求掌握。重點掌握第4款,"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何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參考《高法解釋(之五)》。 八、重點法條 第20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1-23;《高法解釋(之三)》。 意思分解: 1. 第20-23條系統規定了刑事賠償程序,應根據不同賠償義務機關分別兩種情況: (1) 賠償義務為非法院(即公安、檢察機關等)的,其程序為:①申請人在時效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②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后2個月內給予賠償;③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不答復,或申請人對數額有異議的,30日內向其上級機關申請復議;④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復,或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的,應向復議機關同級法院賠委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⑤法院決定一經作出,即為終局決定。 (2) 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其程序為:①申請人在時效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報提出申請;②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后2個月內給予賠償;③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不答復,或申請人對數額有異議的,30日內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委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④法院一旦作出賠償決定,即為終局決定。 比較可見,法院與非法院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程序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沒有向其上級申請復議的程序;共同之處在于都要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2. 了解第23條賠償委員會的設置和組成規則,必須掌握: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的程序是一個非訴程序,所以當事人也不稱原告、被告。 3. 以上幾個條文中關于期間的規定非常重要,務求掌握幾個關鍵的期間。 九、重點法條 第27條 第30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5、26、28條;《高法解釋(之四)》、《高法解釋(之六)》。 意思分解: 1. 應詳細掌握第27條所列三種情形下各自的具體賠償范圍(具體項目)。 2. 特別注意第30條,適用非財產性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一定將這五種情形默記在心,此為律考熱點。 3. 了解第26條及《高法解釋(之六)》關于每日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及如何確定"上年度"。 4. 務求掌握《高法解釋(之四)》,此為律考又一熱點: (1) 錯判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 注意本條的但書規定。 [不要混淆] 1. 注意本法第28條第(六)項,賠償是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而非此期間的"利潤"。 2. 第(七)項賠償范圍只限于"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十、重點法條 第31條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之二)》。 意思分解:有關司法賠償的規定雖僅有以上兩個條文,卻是律考歷久不衰的熱點和難點。 1. 司法賠償的幾種情形; 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違法采取對防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執行錯誤,造成利益關系人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賠償: (1) 錯誤司法拘留、罰款的; (2) 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四)、(五)項行為的; (3) 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一)項行為的。 2. 不予賠償的情形: (1) 民事行政案件發生錯判并已執行,依法應執行回轉的; (2)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錯誤的。 十一. 重點法條 第32條 意思分解: 1. 注意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2. 被羈押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之內。 3. 時效中止事由應發生在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 一、 重點法條 第34條 意思分解: 1. 國家賠償程序不向請求人收費; 賠償金不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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