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 1.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類生活共同體,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果。社會中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領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會規范。在這個復合體中,任何一個社會因素的變化,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社會整體的均衡和穩定。 2.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關系,它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并鞏固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3.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相互之間乃是有著密切聯系的統一體,法律作為社會中的一種制度形態、一種規范體系,是與其他社會現象不可分割的。 (二)法的社會基礎 1.社會性質決定著法律的性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著法的本質。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質或歷史形態的社會也存在著不同的法律。 2.社會是法的基礎。 “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 3.制定認可法律的國家也以社會為基礎,國家權力以社會力量為基礎;同時還可以說,國家法以社會法為基礎,“紙上的法”以“活法”為基礎。 (三)法對社會的調整 1.法對社會的調整以調和社會各種沖突的利益。進而保證社會秩序得以確立和維護。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社會的調整手段主要有三種: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紀以來,法律已經成為對社會進行調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會調整手段必須從屬于法律調整手段或者與之配合,并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行使, 2.法對社會的調整,還表現為通過法律對社會機體的疾病進行療治。就是運用法律解決經濟、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種社會問題,由此實現法的價值,發揮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會,還必須使法律與其他的資源分配系統進行配合。 (四)法與和諧社會 1.和諧社會的含義和特征 (1)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理性、人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協調、和諧發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為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征。 (2)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社會; ②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 ③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 ④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 ⑤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 ⑥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2.法對和諧社會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內在的高度統一性。和諧社會是社會關系得到全面有效調整,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和諧關系的建立,是諸種社會規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結果。現代社會中,法律及其調整機制已經成為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 (2)構建和諧社會: 首先必須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無法律則無和諧社會。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須確立實質法治。構建和諧社會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確立實質法治,才能構建和諧社會。所謂實質法治,是指整個社會、一切人和組織都服從和遵守體現社會正義的理性法律統治。理性、社會正義和法律統治三者的有機聯系,構成新世紀新階段科學的法治精神內涵。 再次,必須創新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機制。盡快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為核心而又體現社會正義的法律機制;加強行政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整合與平衡機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為中心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調控法律機制,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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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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