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適用的目標 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決定,在法治社會,所謂合理的決定就是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性。可預測性是形式主義法治的要求,它的正當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1.可預測性 可預測性意味著做法律決定的人在做決定的過程總盡可能的避免武斷和恣意。這就要求法律人將法律決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而且他們必須按照一定的方法適用法律規(guī)范,如推理規(guī)則和解釋方法。 2.正當性 正當性,是指按照實質價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決定是正當?shù)幕蛘_的。實質價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國家或憲政國家的憲法規(guī)定的一些該國公民都承認的、法律和公共權力保障和促進的實質價值,如自由、平等、人權。 3.法的可預測性和法的正當性之間的關系 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這種緊張關系實質上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間的緊張關系的一種體現(xiàn)。從作為整體的法治來說,它要求做法律整體決定的人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尋找最佳的協(xié)調。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人們總是要求二者兼?zhèn)。如果法律決定不具有可預測性或者可預測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礎上計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會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進行。如果法律決定不具有正當性或者正當性的程度非常低,一個社會就不可能是一個和諧的長治久安的社會,也就是說該社會的秩序最終可能解體。但是對特定的一個時間段內特定的國家的法律人來說,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具有初始的優(yōu)先性。因為對于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說,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法律適用的步驟 1.整體上說來適用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guī)范作為大前提;最后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2.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guī)范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qū)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轉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guī)定與事實之間的循環(huán)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來回穿梭。 3.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guī)范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也就是說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事實相切和的法律規(guī)范,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義,法律人在確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時候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律規(guī)范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的過程,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進行的解釋。法律人通過法律解釋就是要對一般和個別之間的縫隙進行縫合,解釋要解決規(guī)范和事實之間的緊張關系,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解釋對于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4.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么要適用這個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guī)范中推導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么是合適的。 (三)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qū)分 1.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于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guī)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結論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shù)。前者為內部證成,后者為外部證成。 2.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lián)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jù)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成中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guī)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者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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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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