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 1.含義: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涵義的說明。 2.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指的是法律條文制定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的背景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①法律解釋由有待處理的案件引起; 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確定某一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也就是對一項對應于一個待裁判或處理的法律規定加以解釋。 (3)法律解釋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 法律的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人們創制并適用法律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價值為基礎。這些目的和價值就是法律解釋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釋的實踐中,這些價值一般體現為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 (4)法律解釋受解釋學循環的制約。整體的理解有賴于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賴于整體。 (二)法律解釋的種類 1.以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為標準——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1)所謂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這種解釋是學術性或常識性的,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 【注意】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主要區別在于,有沒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注意這里是普遍的約束力,指的是對不定的大多數人有效。 2.以解釋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1)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作出比字面涵義為窄的解釋。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子女須坐限制性解釋。前者指未成年子女,后者指成年子女。 (2)擴充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窄時,作出比字面涵義為廣的解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法律應該做擴充解釋,指廣義的法律。 (3)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涵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公民應該做字面解釋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 1.文義解釋,也叫做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對法律規定的理解。 2.歷史解釋,指依據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歷史事實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3.體系解釋,也叫做邏輯解釋或系統解釋。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它法條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釋。 4.比較解釋,根據外國的立法例和判例學說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5.目的解釋,從制定某一部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相對于其他幾種解釋方法,目的解釋賦予解釋者更大的自由解釋空間;目的解釋的方法可以幫助人們發現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正確道路,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社會功能。目的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和客觀目的解釋。 (1)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又稱為主觀目的解釋,是指探求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和價值觀。 (2)客觀目的解釋:這種學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不是在于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法律從被頒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一個內在于法律的目標。用來決定法律目標的時間點是裁判時。 (四)法律解釋的位階 1. 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之間確立一個位階關系。 2.現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文義解釋 → 體系解釋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 歷史解釋 →比較解釋 → 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系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 (四)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1.立法解釋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條文: 第42條【法律解釋權及其解釋的情形】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43條【法律解釋提案主體】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44條【法律解釋草案與議程】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45條【法律解釋草案的審議】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46條【通過與公布】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條【法律解釋的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主要指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法律的解釋。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的解釋。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4.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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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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