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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試法理學名師講義之法的作用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06-17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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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生活所發生的影響。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將法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規范作用

  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來看,法具有規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

  (1)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

  ①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

  ②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2)從立法技術上看:

  ①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②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司法考試,關于法的規范作用的命題,側重于規范作用的對象,歸納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為

確定的指引和不確定的指引

評價

他人的行為

合法與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為

示范和示警

預測

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

強制

違法犯罪行為

——

  (二)法的社會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

  (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

  (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5)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滯后性,它總是落后于現實生活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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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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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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