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規則 一、法律規則的含義 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法律規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強、確定性程度較高的特點。同時,法律規則也應具有可訴性、合邏輯性、合體系性、可預測性等特性。 二、法律規則的種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按照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權利性規則是規定一般的主體(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權利之規則。職權性規則,是指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之規則。 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 1)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2)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 委任性規則,是指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 準用性規則,是指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規定在此問題上應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規定的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強行性規則,是指其規定的內容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 任意性規則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法律規則的結構 (一)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從邏輯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說”,認為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構成。 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 1)可為模式。(2)應為模式。(3)從另一個角度看,可為模式亦可稱為權利行為模式,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又可稱為義務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行為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行為模式所作出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為兩種 1)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總之,在邏輯結構上,任何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都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的,盡管它們往往不表現于同一個條文當中。完整的法律規則就是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保護規則)的結合。 (二)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的。 在法律條文中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類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及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節 法律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含義 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范,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范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 1.在內容上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 2.在適用范圍上 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式上 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應用于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法律原則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在法律運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僅能夠保證個案的個別正義,避免法律規則“一律適用”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張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穩定性。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二、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在國際范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 3.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實體性原則是直接涉及實體法問題(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程序性原則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 第三節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義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長期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基礎上對經常使用的一些專門術語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種類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將其分為四類 (1)主體概念。(2)關系概念。(3)客體概念。(4)事實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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