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部門法體系,即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門,并由這些法律部門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 1.法律體系是指一國本國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 2.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國內法所構成的體系 3.法律體系是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不同類別的部門法(或稱法律部門)所構成的體系 4.法律體系是由既相對獨立而又具有內在聯系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體系 (二)法律體系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法制體系與法律體系。 立法體系與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與法系。 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1)二者性質不同,法學體系屬于思想范疇,法律體系屬于規范體系。(2)二者的范圍不同,法學體系的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法律體系以一國的現行法為限,而法學體系則可以包容對全部法律現象的理論、歷史、比較分析等研究的結果。(3)法律體系與國家主權密切聯系,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而法學體系雖然總是以本國現行法律的理論和實踐為重點,與本國的法律體系聯系緊密,對應性強,但是它具有跨國性,與多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之間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間可以學習、交流借鑒。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也有密切的聯系 1)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主要內容。(2)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法學體系發展、完善的推動力量。(3)法學體系的發展也會促進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 二、法律部門 (一)法律部門的概念 所謂法律部門,亦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一國現行全部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 法律制度與法律部門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法律部門與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兩個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 (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1.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 2.法律調整的方法是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準 (三)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 1.客觀原則 2.目的原則 3.平衡原則 4.發展原則 5.主次原則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調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國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門。 1.憲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經濟法;5.勞動與社會保障法;6.科教文衛法;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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