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昨日,本市專家及業內人士就新保險法增設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明確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規范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和時限等三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解讀:本市某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有的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收入,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這樣一來,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 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解讀:天津財經大學金融系陳之楚認為,對于財產保險來說,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前保險標的發生轉讓也需要到保險公司進行報備,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沒有細致規定。新修訂的保險法對這方面的規定規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規范理賠相關問題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解讀:“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范。另外,產生“理賠難”說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戶在投保時并沒有仔細看合同,只是聽代理人的介紹,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圍,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為理賠帶來難題。 此外,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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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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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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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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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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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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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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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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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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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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