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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國際法國際私法備考要點三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09-03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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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幾種主要貿易術語

  根據2008年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應當掌握FCA、FOB、CIF和CFR四種貿易術語。

 。ㄒ唬 FCA(貨交承運人)

  FCA術語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承運人"指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的任何人。

  1.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如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如在其他地點交貨,則賣方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而不負責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卸下再交貨。2.風險轉移:貨物的風險在交貨時轉移。3.賣方義務:提供貨物和單據;辦理出口手續;在指定的地點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4.買方義務:支付貨款;辦理進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承擔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包括辦理保險。

 。ǘ〧OB(船上交貨)

  FOB術語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的風險自越過船舷轉移。此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采用滾裝船和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義,因此,《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建議使用FCA貿易術語。FOB術語后標出的是裝貨港的名稱,如FOB漢堡,表明該批貨物的裝貨港是漢堡。

  1.FOB在合同中的表述:貨物名稱+單價+FOB+裝運港。2.價格構成:貨物的成本+貨物從產地運到裝運港裝上船的費用。3.交貨:賣方須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依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4.風險轉移:貨物的風險從裝運港越過船舷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5.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及單證;辦理出口手續;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6.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辦理進口手續;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貨地點及時間給予賣方充分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和費用。

 。ㄈ〤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和CFR(成本加運費)

  CIF術語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但賣方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并辦理運輸中的保險。此貿易術語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與FOB不同,CIF術語后標明的是卸貨港的名稱,如CIF大連,表明該批貨物的卸貨港是大連。

  CFR術語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該術語適合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1.CIF在合同中的表述:貨物名稱+單價+CIF+目的港。2.價格構成:貨物的成本+運輸+保險費。3.交貨: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4.風險轉移: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5.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運費;辦理貨物的保險并交納保險費;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6.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依公約第1條的規定: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此條包含下列幾點內容:

  1.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1)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國際因素以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為標準,而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如果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地時,依公約第10條的規定,應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2)依國際私法規則的擴大適用,依(a)款的規定,本來公約只適用于雙方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的情況,雙方均不位于締約國或只有一方位于締約國均不適用公約。而依(b)款的規定,即使雙方或一方的營業地不在締約國,但只要依國際私法規則應適用締約國的法律,則適用公約。公約允許對此項擴大適用進行保留。我國加入??公約的合同。并非所有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都適用公約,公約在第2條和第3條對不適用公約的合同分別進行了規定,公約第2條是從合同的種類上排除了六種不適用公約的合同:(1)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2)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3)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

  3.公約未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并沒有對所有涉及國際貨物銷售的法律問題均進行規定,公約的規定僅限于因合同而產生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1)公約不涉及有關銷售合同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問題。(2)公約不涉及銷售合同對所售出的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問題。(3)公約不涉及賣方對貨物引起的人身傷亡的責任問題。

  十一、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主要險別指可以獨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險別項下的險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有三種,即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1.平安險。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賠"。其責任范圍主要包括:(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損失狀態。"推定全損"指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狀態。"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單獨海損"指貨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損失。

  注意: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在于:首先,共同海損所涉及的海上危險應該是共同的,必須涉及船舶及貨物共同的安全;而單獨海損中的危險只涉及船舶或貨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損有人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會導致標的的損失,但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該措施而引起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純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標的的損失,無人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損的損失由于是為大家的利益而犧牲的,所以應由受益的各方來分攤,而單獨海損的損失則由單方來承擔。

  2.水漬險。該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該險除包括水漬險的責任范圍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來原因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串味異味、受潮受熱、包裝破裂、釣損、碰損破碎、銹損等原因。

  十二、UCP600的重大改變

  1.議付的定義。UCP600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并且明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預付或承諾預付。定義上的改變承認了有一定爭議的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存在,同時也將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融資納入了受慣例保護的范圍。

  2.新增的融資許可。UCP600還明確了開證行對于指定行進行承兌、作出延期付款承諾的授權,同時包含允許指定行進行提前買入的授權。這項規定旨在保護指定行在信用證下對受益人進行融資的行為。

  3.拒付后對單據的處理。UCP600細化了拒付電中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其中包括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加入這一條款主要是考慮到受益人提交單據最基本的目的是獲得款項,因此可以推定,如果申請人同意放棄不符點并支付,對受益人利益不會造成根本性的損害。特別是當受益人明??單據的情況下,隱含了其希望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并支付款項的意愿。

  4.單據處理的天數。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收到單據后的處理時間,在UCP500中規定為"合理時間,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為了"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首先,"合理時間"這一概念不復存在。當前業務中,經常出現處理時間是否"合理"的爭議,這一概念受到當地行業慣例的影響,而一旦訴諸法律,還受到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UCP600把單據處理時間的雙重判斷標準簡化為單純的天數標準,使得判斷依據簡單化。其次,關于最長時限的縮短,總體來說對受益人更為有利。從進口商方面考慮,頭寸調撥時間變短,特別是授信開證的公司,如果其內部手續繁雜,將可能會影響及時支付。當開證行發現不符點后,其與申請人接洽的時間相應變短;而如果出現交單面函指示不清等問題,與交單行的聯系時間也受到壓縮。因此,銀行、公司各個環節的操作人員都要更加富有效率。對于出口商而言,在新的規定下有望更早收到頭寸。

  5.轉讓信用證。轉讓信用證最大的變化在于UCP600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此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時,這條規定也與其他關于轉讓行操作的規定相匹配。

  UCP600相比UCP500還有一個重要的條款改變,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鑒于圍繞轉讓信用證的爭議很多,國際商會發布過一份專門針對轉讓信用證的指南,其中包含這樣的規定: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后的信用證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換單導致單據與原證出現不符時,或者簡單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證行。這項規定保護了正當發貨制單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剝奪了不當作為的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的權利。

  6.UCP600對UCP500條款的刪除

  UCP500中以下條款所規定的內容由于過時或超出UCP的范圍等原因被刪除:第5條開立/修改信用證的指示;第6條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第8條信用證的撤銷;第12條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14條f款關于憑保議付的規定;第30條運輸行簽發的單據;第33條a、b、c款運費到付/預付運輸單據;第38條其它單據;第42條c款關于信用證有效期的模糊規定;第46條a款有關"裝運"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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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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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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