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重點法條」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第五十條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意思分解」 1重點掌握第46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與非集裝箱裝運的責任期間的不同。應準確識記兩個責任期間的起止時間,此為司法考試熱點。 2依第46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協議排除第1款法定責任期間規定的適用。 3了解第50條承運人的遲延交付責任與過錯賠償責任(第2、3款)及貨物滅失推定(第4款)。 「重點法條」 第五十一條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化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意思分解」 本條關于承運人免責情形之規定,非常重要,為司法考試熱點和難點。 1熟悉以上12種免責情形,尤其是第(一)、(二)項。 2注意承運人免責的舉證責任承擔及其例外,即對火災引起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第2款)。 「重點法條」 第六十條 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本法第61~63、121~123條;《合同法》第121條。 「意思分解」 1第60條有以下兩層意思: (1)依合同相對性規則,雖是由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但承運人仍應對全部運輸向托運人負責,并就實際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行為負責(第1款)。 (2)以上責任規定純屬一任意性規范,故允許托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承運人作出由實際承運人承擔責任的規定(第2款)。 2承運人放棄權利的,應經實際承運人書面同意,始對其生效(第62條)。 3參見第121~123條,海上客運合同也有類似規定。 「重點法條」 第六十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享有的受償權利,不影響其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以外的人所承擔的責任。 「相關法條」 本法第67~68、70條;《合同法》第304~307條。 「意思分解」 托運人的責任(義務)有(合同法有類似規定): 1妥善包裝與如實申報(第66、68條); 2過錯賠償責任(第70條); 3辦理海關手續(第67條)。 「重點法條」 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相關法條」 本法第72、74、76條。 「意思分解」 提單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試重點,應予關注。 1提單是一物權憑證(第71條,《合同法》第135條)。 2提單由承運人或其授權的人(船長)簽發(第72條)。 3允許簽發收貨待運提單,以換取裝船提單,但不允許倒簽提單(第74條)。 4注意第76條關于清潔提單的規定:提單上未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表面狀況良好。 「不要混淆」 注意倒簽提單與收貨待運提單的區別。 「重點法條」 第七十九條 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二)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三)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相關法條」 本法第80條。 「意思分解」 1掌握各類提單能否轉讓及轉讓方式。 2依第80條,可簽發提單以外的其他單證,但不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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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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