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成方式上的建構性與非建構性。法在生成上往往與有組織的國家活動相關,由權威主體經程序主動制定認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構性。道德在社會生產生活中自然演進生成,不是自覺制定和程序選擇的產物,自發而非建構是其本質屬性。 2。行為標準上的確定性與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現形式或淵源,有肯定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體確切,可操作性強;同時,其被任意解釋和濫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斷。道德無特定、具體的表現形式,往往體現在一定的學說、輿論、傳統和典型行為及后果中,其對行為的要求籠統、原則、標準模糊,只具一般傾向性,理解和評價易生歧義。 3。存在形態上的一元性與多元性。法在特定國家的體系結構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決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這種決策上的一致是通過程序上的正統性達致的。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質上是自由、多元、多層次的。與此相關的士法律評價的共通性與道德評價的個體化。 4。調整方式上的外在側重與內在關注。法一般只規范和關注外在行為,一般不離開行為過問動機,其所有縝密的設置都主要針對外在行為。道德首先和主要關注內在動機,不僅側重通過內在信念影響外在行為,且評價和譴責主要針對動機。 5。運作機制上的程序性與非程序性。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的重心在於義務或責任。 6。強制方式上的外在強制與內在約束。法與有組織的國家強制相關,通過程序進行針對外在行為,表現為一定的物質結果。道德在本質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強制是內在的,主要憑借內在良知認同或責難。 7。解決方式上的可訴性與不可訴性。可訴性是法區別于一切行為規則的顯著特征。此外,法的可訴性還意味著爭端和糾紛解決的終局性和最高權威性。道德不具有可訴性,主要表現為無形的輿論壓力和良心譴責,且輿論的評價或譴責往往是多元的。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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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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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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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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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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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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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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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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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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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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