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與政治的一般關系 1。法與政治都屬於上層建筑,都受約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1) 政治通過把利益關系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來反映經濟關系,法以規則、程序和技術形式對經濟關系作制度化表現; (2) 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則性和秩序性; (3) 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通過對主體權力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2。法與政治相互關系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 政治對法的作用。由於政治在上層建筑中居主導地位,因而總體上法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政治,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的發展變化。 (2) 法對政治的作用: A。法與政治體制:權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須以法為一句 B。法與政治功能:法不僅貫穿經濟關系反映和凝聚為政治關系的過程,且將利益和價值物的權威性分配以規范、程序和技術性形式固定下來。 C。法與政治角色的行為:法對於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利益集團等政治角色行為和活動的程序性和規范性控制。 D。法語政治運行和發展。 二、法與政策的聯系和區別 法與執政黨政策在內容和實質方面存在聯系,包括階級本質、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區別也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形式上: 1。意志屬性不同: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遠遠形式,以規則為主;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 4。調整范圍不盡相同:法傾向于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 5。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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