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國家 (一) 法與國家的一般關系 1。在最一般的意義上,法與國家權力構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撐的關系。 (1) 法表述和確認國家權力,以賦予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形式強化和維護國家權力。 (2) 法所以如此對待國家權力,是因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A。國家義務實現需要權力。 B。個體權利保護需要權力。 C。社會整合需要權力。 D。法的創設和實施需要權力。 2。但法與國家權力也存在緊張或沖突關系 (1)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設置為主,其對權力合法性的確認是以制度、規范和程序的方式進行的,因而同時也就是對權力的約束和限制。 (2) 而國家權力總是追求和實現一定的目的,憑借其對資源的控制及物質強制,可自行進行,加之權力的擴張性質,使得權力凌駕于法乃至擺脫法的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強化權力的意義上被強調和利用。 3。近現代法治的實質和精義在於控權,即對權力在形式和實質上的合法性的強調,包括權力制約權力、權利制約權力和法律的制約。 4。當然,權力制約機制的運用,也是有限的。因為: (1) 所謂權力制約,是在權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權力制約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權力的效能為限。 (2) 法的至上性只意味著法相對於任何一個被具體化的國家權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著法在總體上高于或脫離國家權力而存在。 (3) 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權力因情勢而動的本性使其時常處於一種擴張和裁量的可能狀態,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權力活動領域是可能存在的。 (二) 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1。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產生和發展的依據。 (2)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和內容。 (3)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法治權威和力量的源泉。 2。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現和保障: (1) 社會主義法治確認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確認民主的國家制度及其活動原則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2) 社會主義法治將人民民主具體化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職權,并為其實現規定了程序、原則和方法。 (3) 社會主義法治創造和維護民主政治穩定的條件和環境,保障在政治穩定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擴展民主政治。包括: A。法治提供自由討論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和空間,提供和平、理性、公正解決糾紛的程序,避免暴力、不安定和社會動蕩; B。法治下的制裁有嚴格的原則、權限、程序和技術要求,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正統性,本身就意味著安定和秩序; C。法治能彌補民主的某些內在缺陷,防止民主的濫用或“多數人的暴政”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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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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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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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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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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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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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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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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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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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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