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經濟轉型期,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剩余勞動力逐年增加,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市轉移,農民工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金融危機壓力下,農民工問題更為凸顯,如何解決好當前存在的種種侵犯農民權益的問題,也是黨和政府十分關心的,解決好農民工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而且關系到工業化、城鎮化的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公正與和諧所以,無疑這也就成為國考申論命題的一個重點所在。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做出專門規定,并且提出了更高要求。理解《決定》的基本精神,要求我們以更高的站位來對待農民工問題。 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統籌城鄉社會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 《決定》對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一,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逐步實行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資和勞動保護等突出問題,標本兼治,加強政府引導、依法監管,增強企業以人為本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勞動者維權能力,充分發揮工會對維護農民工權利的作用。加大清理工資拖欠工作力度,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同工同酬,健全勞資糾紛協調機制,引導和促進形成穩定和諧的勞資關系。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加大勞動執法監察力度,確保勞動合同法切實貫徹實施。 第二,逐步實現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農民工與戶籍人口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地位平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都應該依照同樣的法律規范享受公共服務。流入地要轉變觀念,以開放和包容的胸襟,把進城農民工作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消除對流動人口的歧視性政策,創新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將農民工各項公共服務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有計劃地擴大農民工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務的項目和范圍。健全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制度,確保農民工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資源。健全農民工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向農民工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農民工文化活動是群眾性文化活動,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將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 第三,擴大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目前,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較快進展,相關法律法規趨向健全。要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盡快實現工傷保險對農民工全覆蓋。要健全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好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要抓緊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確保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利。 農民工的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經濟方面的權益,有報酬權、收益權、同工同酬權、就業機會均等權、社會保障權和社會福利權等;二是社會方面的權益,有自由擇業權、勞動安全保護權、職業技能培訓權、勞動爭議處理權、休息權、休假權等;三是政治方面的權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參與社會管理權等方面。 二、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就業歧視。用人單位視農民工為“二等公民”,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時,同工不能同權。 2. 就業環境條件差,缺乏應有的勞動保護。農民工群發性的職業病或中毒事故頻繁發生。資方又忽視安全生產,以致工傷事故不斷,農民工在如此條件下勞動,身體健康權受到嚴重損害。 3. 勞動報酬權利得不到保障。被收押金、扣證件,工資被拖欠、克扣是司空見慣。 4.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沒有建立起來。農民工長時間被排除在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之外,直至今日,才逐漸有一些強制要求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文件出臺,但在執行中這些文件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 5. 休息休假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超強度加班成為“正常”現象。 6. 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老板或管理人員對農民工搜身搜包,毆打、體罰農民工的事充斥著媒體,強迫農民工下跪、吞食異物的事也時有耳聞。 三、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農民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導致農民工在就業中無序競爭。 2. 農民工從業的隨意性和松散性,造成農民工權益維護困難。 3. 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 4. 保障制度難以落實 四、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對策 法律救濟方面: 1.認真落實我國相關法律中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規定。 2.在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向農民工一方實行“司法傾斜”,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對施害者起到警示懲戒作用。 3.簡化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序,為農民工提供一條維權的“便捷通道”。 4.建立專門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無償法律救助機構,鼓勵法律志愿者積極參與,解決農民工的疑難問題,幫助農民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進行訴訟,以維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 社會救濟方面: 1.重視發揮新聞輿論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的導向和監督作用,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2.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婦聯、教育、工商等部門的積極參與,開辟多種農民工維權渠道。 3.開辟維權熱線,使農民工的權利及時得到維護。 4.建立維權監督、舉報制度,使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 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提高農民工的素質為流出地的責任: 1.加大農村教育經費投入,提高農村勞動力的整體素質。 2.改變農村教育模式,培養適合農村及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3.加大對農村轉移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 4.加強對農村轉移勞動力法律知識的培訓。 流入地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努力: 1. 加大對農民工崗前或其他職業技能的培訓。 2. 是為農民工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3. 是為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1.政府擁有宏觀調控的權力,可以界定產權、配置資源、調整結構; 2.政府握有行政法規制定權,可以依據憲法的原則不斷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各種法規,約束對農民工的政策歧視和待遇不公,盡可能地使農民工享有公民和居民待遇; 3.政府有權通過各種手段(經濟的、法律的)對于拖欠克扣工資、勞動條件惡劣、無勞動安全保障措施的企業進行治理; 4.政府可以推動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5.政府可以進行保護農民權益的宣傳,擴大影響; 6.政府可以支持組建農民工維權組織; 7.政府可以在就業信息的發布、市場培育等方面發揮行政指導的作用; 8.政府可以開展農民工的教育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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