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鐵路貨物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是指使用統一的國際鐵路聯運單據,由鐵路部門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鐵蹄進行的運輸。鐵路運輸比海上運輸的風險小,時間短,但比航空運輸時間長。我國同周邊國家的進出口貨物多數采用鐵路貨物運輸方式。關于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公約主要有兩個,即1961年《關于鐵路貨物運輔的國際公約》(以下簡構(《國際貸約》)和1951年《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脅定扒以下簡稱(國際貨協)》,中國是《國際貨協》的參加國。 《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如下: 1、運輸合同的訂立。在進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時,發貴人應對每批貨物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運單,由發貨人簽字后向始發站提出,從始發站承運貨物時起,運輸合同即成立,在發貨人提交全部貨物和付清費用后,發站在運單上加蓋發站日期戳記,加蓋了戳記的運單就成了運輸合同的證明。運單隨貨物從始發站附送至終點站,最后交給收貨人。運單是鐵路承運貨物的憑證,也是鐵路在終點向收貨人核收有關費用和交付貨物的依據。運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運人的責任及責任期間。承運人應依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將貨物安全地運至目的地。依公約的規定,按運單承運貨物的鐵路部門應對貨物負連帶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從簽發運單時起至終點交付貨物時止,在此期間,承運人耐貨物田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或逾期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留置權。依公約的規定,為了保證核收運輸合同項下的一切費用,鐵路當局對貨物可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的效力以貨物交付地圖家的法律為依據。 4、承運人的免責。公約第22條規定了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主要包括鐵路不能預防和不能消除的情況;貨物的自然性質引起的貨損;貨方的過失;鐵路規章許可的敞車運送;承運時無法發現的包裝缺點;發貨人不正確地托運違禁品;規定標準內的途耗等。 5、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國際貨協》在貨損的賠償上基本采用了足額賠償的方法,依公約的規定,鐵路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貨物全部滅失時的金額。在貨物受損時,鐵路的賠償應與貨價減損金額相當。在逾期交付的情況下,鐵路應按逾期長短,以運費為基礎向收貨人支付規定的逾期罰金。 6、發貨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支付運費的義務,發送國的運費由發貨人支付,過境的運費可由發貨人支付,也可由收貨人支付。到達國的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2)收貨人有收受貨物的義務。 (3)變更合同的權利。依公約的規定,發貨人可對運輸合同作了如下變更: (1)在發站將貨物領回; (2)變更到站,此時,在必要的情況F應注明貨物應通過的國境站; (3)變更收貨人; (4)將貨物返還發站。 收貨人可對運輸合同作下列變更: (1)在到達國范圍內變更貨物的到站; (2)變更收貨人。 7、訴訟時效 依《國際貨協》的規定,當事人依運輸合同向鐵路提出的賠償請求和訴訟,以及鐵路對發貨人和收貨人有關支付運費、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要求和訴訟應在9個月內提出;有關貨物逾期的賠償請求和訴訟應在2個月內提出。 (三)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指聯運經營人以一張聯運單據,通過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個國家運至另一個國家的運輸。這種運輸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發展起來的新型運輸方式,它以集裝箱為媒介,將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和內河運輔等傳統的運輸方式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體化的門到門運軸。這種運輸方式的速度快、運費低、貨物不易受損。由海陸每組成運輸的形式又被稱為大陸橋運輸。 傳統的各種運輸方式有各自不同的運輸責任制度,例如,陸上運輸適用有關公路運輔和鐵路運輸的法律,海上運輸則適用《海牙規則》的規定。那么,多式聯運的承運人應采用什么責任制度呢,有人主張可先由經營人包下來,再由其與各承運人按各自的責任制度分別處理。也有人提出采用區段責任制度,即由各段承運人分別對其承運區段的貨損負賠償責任。問題是無法判明責任所在的區段。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際商會于1963年制定了《聯運單證統一規則》,該規則采用了區段責任制度和統一責任制相結合的制度。即在確知貨物損失或滅失的運輸區段時.適用區段責任制,由參加聯運的各區段實行分段負責。在未能確知貨物損失或滅失發生的運轄區段時,采用統一責任制,由聯運經營人對聯運期間任何地方發生的貨損對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并沒有根本解決在多式聯運中存在的問題。因為該規則不是強制性的法規,且該規則的規定也很不完善。為了促進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在聯合國貿發會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公約目前尚未生效。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適用于兩國境內各地之間的所有多式聯運合同,條件是: (1)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是在一個締約國境內; (2)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交付貨物的地點是在一個締約國境內。 依公約的定義,“國際多式聯運”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以至少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多式聯運經營人”指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合同的當事人,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負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多式聯運合同”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 2、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貨物的收據及憑其交貨的憑證。多式聯運單據應記載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發貨人及收貨人的名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和日期,交付貨物的時間和地點,單據簽發的時間和地點,貨物的表面狀況等事項。發貨人應保證其在多式聯運單據中提供的有關貨物資料的準確性。 多式聯運單據應是該單據所載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的初步證據。但當多式聯運單據以可轉讓方式簽發,而且轉給正當地信賴該單據所載明的貨物狀況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時,該單據就成了最終證據。 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公約規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為從其接管貨物之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的期間。具體來說是自多式聯運經營人從下列各方接管貨物之時起:(1)發貨人或其代表;或(2)根據接管貨物地點適用的法律或規章,貨物必須交其運輸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直到多式聯運經營人以下列方式交付貨物時為止;(1)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2)如果收貨人不提取貨物,則按多式聯運合同或交貨地適用的法律或特定行業慣例,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支配之下;或(3)將貨物交給根據交貨地點適用的法律或規章必須向其交付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貨物在上述期間被視為是在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掌管之下。 4、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原則。公約在賠償責任上采用了完全推定責任原則.即除非經營人證明其一方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否則,即推定損壞是由經營人一方的過錯所致,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5、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公約規定的兩種賠償限額分別適用于下列兩種情況: 第一,如在國際多式聯運中包括了海運或內河運輸,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920特別提款權,或貨物毛重每公斤2.75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第二,如在國際多式聯運中未包括海運或內河運輸,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毛重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 此外,因延遲交付造成損失的賠償限額為延遲交付貨物的應付運費的2 5倍,但不得超過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的總額。在確知發生貨損的區段時,如該區段適用的公約或國家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高于本公約的規定,則適用該公約或國家法律的規定。 6、索賠與訴訟時效。對于貨物一般性的滅失或損壞通知,收貨人應在貨物交給他的次一工作日提出,否則此種貨物的交付即為多式聯運經營人交付多式聯運單據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當貨物的損壞不明顯時,收貨人應在貨物交付后連續6日內提出索賠通知。對于延遲交付的貨物,收貨人應在貨物交付后連續60日內提出索賠通知。公約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如果在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書面索賠通知,則在此期限屆滿后即失去訴訟時效。 7、管轄。公約規定,原告可選擇在下列之一法院進行訴訟: (1)被告主要營業所,如無主要營業所,則為被告的經常居所; (2)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地點,且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 (3)接管國際多式聯運貨物的地點或交付貨物的地點; (4)多式聯運合同中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聯運單據中載明的任何其他地點。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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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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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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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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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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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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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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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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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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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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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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