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七)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07 08:34: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一般情況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達文書?
送達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目的是便于他們更好地參加訴訟活動,因此受送達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通常會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以郵寄的方式來送達。如這樣送達有困難,還可委托其他法院送達。如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院可將訴訟文書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視為已經送達,即留置送達。對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員,如軍人、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則采取轉交送達的方式。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無法送達,法院還能以公告方式送達,即經過60天的公告期,推定訴訟文書已被送達。整個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法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相關的訴訟文書,如受案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和民事裁定書、判決書等。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
2、提起反訴要滿足什么條件?怎么提起反訴?
被告所提起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的原告,一般應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牽連,否則法院無法合并審理,反訴也就失去了其實際意義,被告就必須另行起訴。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訴主張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對抗承租人的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可以在針對原告起訴狀的答辯狀中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遞交反訴狀。如果書寫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反訴,由法院的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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