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九)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07 08:36: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而當事人不同意該怎么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2、法院審理案件要多久?如果用普通程序審理,應在6個月內審理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就得報請上一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所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月。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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