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模擬試卷(五)相關素材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6-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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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社會保險法是一部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制定社會保險法,對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保障公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8年12月27日下發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征求意見。廣泛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社會保險法(草案)》(節選)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照規定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
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已經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
(二)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的。
第十五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在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七條 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繳費和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待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并實施。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醫藥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間發生的。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