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共基礎知識強化過關練習八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2-04 08:54:4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2011年公共基礎知識強化過關練習題,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案例分析題(認真閱讀案例,并根據案例回答所附問題)
1.某部辦公廳張副主任接到幾份登載任免有關人員的《人事信息》。其中,第一份是國務院任命五位同志為有關部副部長,相應免去有關同志的職務;第二份是某直轄市人大黨委會任命一位主管全市農業的副市長,并免去他原任職務,第三份是某市電子辦任命一批所轄電視機廠、廣播器材廠等車間主任的信息;第四份是某市人民政府任命一名財政局長,并且該局財政局長仍是該市人大大常委委員。
問:張副主任接到的《人事信息》中哪項任免合法?哪項任免不合法?并說明理由。
2. 2002年11月,甲、乙兄弟倆到某縣百貨大樓購買衣服,在挑選衣服時,甲不小心將衣服掉在地上,并脫落了兩個衣扣,遭到售貨員的責罵,并要求甲、乙賠償100元,甲、乙兄弟倆氣憤不過,與售貨人員發生了爭吵,這時大樓的服裝部經理金某出來,不由分說打了甲一記耳光。甲、乙二人推拉著金某要去找總經理評理,在推拉中將一節柜臺擠壞,金某的眼鏡也被摔壞,并因此使商店停業一小時,后來縣公安局的人員出面才平息了這場爭吵。縣公安局根據以上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甲、乙二人處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仍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縣公安局處罰決定的裁決。甲、乙二人不服,在收到復議裁決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裁決。
問:(1)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甲、乙二人的訴訟?
(2)該案應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轄?
(3)誰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訴是否有舉證的義務?
答案提示:案例分析題
1.按照國家公務員任免權限的有關規定,《人事信息》第一份登載國務院任命五位同志為有關部副部長的做法是合法的,因為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非政府組成的人員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由國務院任免;《人事信息》第二份登載的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一位主管全市農業副市長的決定也是合法的,因為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人事信息》第三份登載的做法不合法,市電子辦無權直接任命企業內設機構車間主任職務,應由廠長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任命;《人事信息》第四份登載的做法也不合法,因為市政府無權任命政府工作部門首長,作為市政府組成人員的工作部門首長,只能由市長提請市人大黨委會決定任命,且一旦任職就不應再擔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2.(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甲、乙二人的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對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甲、乙二人的訴訟符合以上規定,所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復議機關沒有改變原縣公安局的行政行為,所以該案應由某縣人民法院管轄。
(3)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所以本案應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
(4)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負舉證義務,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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