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扎牢“預算外收入”的監督籬笆
來源:華西都市報發布時間:2011-11-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則之一便是,增強預算的科學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這意味著,有望告別“預算外資金”。(11月17日《上海證券報》)
所謂預算外收入,是指納入地方財政的預算外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掌握的企業專項基金收入。比如工商稅附加、工商所得稅、航道維護費、育林基金和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等。
那么,政府的預算外收入到底有多少錢呢?數據顯示,1978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47億元,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30.6%;此后,在體制轉軌和財政分權改革的過程中,我國預算外資金迅速膨脹,1992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855億元,相當于當年預算內收入的97.7%,到了2006年全國預算外收入總量已與3.9萬億元的國家財政收入不相上下。
這意味著,每年都有數萬億元的預算外收入,變成了“私房錢”,由于政府的預算外收支數額龐大,又游離于人大以及公眾監督視線之外,不僅助長了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等不良風氣,成為權力尋租溫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人大預算監督機制的功能尚未充分發揮,數額巨大的預算外資金更是處于監管“盲區”。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預算外資金容易被挪用、濫用甚至私分。
值得欣慰的是,《預算法》修訂終于將取消預算外資金提上議事日程。倘若取消了預算外資金,必會促進和規范預算外收支。可是,筆者覺得,取消預算外資金將面臨諸多現實困難。就目前而言,按照監管層次,預算外收支分為三個方面。若要改變,國家不僅要解決預算外資金監管重新定位問題,更要進一步明確“預算外”收入該如何“更名換姓”?這部分海量資金最終歸宿到哪里?
所以,《預算法》修訂,一方面應對預算外的收入進行一次徹底清理;與此同時,要建立起人大對預算超收的“審批制”,使預算編制程序做到合理、有序和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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