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輔導: 仲裁庭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2-03 14:31:04
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開庭和裁決
1、開庭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
2、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
3、辯論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裁決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