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講 未完成罪 我國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分為三種,這就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預備 1.案例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強、羅強、王守洪共謀搶劫出租車。為此,三人共同準備鋸齒刀、手術刀、剪刀、尼龍繩、不干膠帶等作案工作,于當晚攜帶上述工具攔乘一輛出租車,意欲搶劫。在車上,他們說要去西門車站和九眼橋,引起了司機鐘某某的懷疑。鐘將車開至一出租車檢查站,將可疑情況報告了公安人員。公安人員立即將三人捕獲。 2.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2)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預備的處罰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案例分析 本案王強等三人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二)犯罪未遂 1.案例 被告人沈某,男,24歲,某廠工人。被告人因********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股保險柜里的現金。2月7日晚9時許,被告人撬開了財務股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柜,未能竊取柜中現金(數百元)。于是,被告人將小保險柜搬離財務股,藏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柜,竊取現金。第二天,財務股的李會計上班后發現辦公室被撬、小保險柜失蹤,當即向廠保衛股報案。第三天上午8時15分,人們在小試驗室找到了小保險柜,柜門尚未打開,柜內人民幣也原封未動。 2.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種類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4.犯罪未遂的處罰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案例分析 被告人沈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1.案例 被告人張某因與邵女戀愛不成而對邵家心存不滿,購得“三步倒”鼠藥一包,并趁邵家沒人之機翻墻入院,將鼠藥投入邵家水缸后即離去(當日為邵女母親過生日,除邵女家人外,還有其他親戚前來祝壽)。后被告人張某回家后即將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隨即趕回邵家,此時邵家正準備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飯,被告人張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幫助下將水倒掉。 2.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中止的及時性 (2)中止的自動性 (3)中止的有效性 3.犯罪中止的處罰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應以犯罪中止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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