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歸納推理。 、贇w納推理的涵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 、跉w納推理的方法 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 特點,即通過對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 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蹥w納法與演繹法的區別 ◆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為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 ◆正因為歸納法的結論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于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并不可靠。 ◆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借歸納法)對于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④歸納推理的規則 法律人在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則: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3)類比推理 、兕惐韧评淼脑恚侯愃瓢讣愃婆袥Q。 、陬惐韧评磉m用的基本形式是:一個規則適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那么適用于甲案件的規則也可以適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類比推理為主。 、垲惐韧评淼牟襟E: 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這個基點通常是: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無爭議的假設案件;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與制定法相聯系的歷史實踐或情況;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為重要,如果屬于前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需要 通過價值判斷來決定此處的重要程度。 (4)設證推理 、僭O證推理的涵義 設證法并不屬于傳統邏輯的范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 ②設證法舉例 【例一】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里拿出的。 【例二】魚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 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③設證法與其他推理方法的區別 設證法作為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 這是因為: ◆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 ◆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為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于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著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④設證法的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于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于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 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于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為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答案】1 BC 2 A 3 BC 4 ABC 5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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