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法適用的一般原理 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獲得一個合理的法律決定。包括(1)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2)法律決定應當具有正當性。可預測性和正當性是合理性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法治包括,一是形式法治,二是實質法治。可預測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當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如何保證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那就要習題避免法律人的武斷和恣意。如何保證法律人避免武斷和恣意?那就要求法律人按照法律的規范去做,應該用法律程序來約束法律人的行為。 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因為有時一個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個程序作出的,是由可預測性的,但未必是一個正當的法律決定。而有時一個法律決定又不是嚴格按照程序作出的,沒有可預測性,但這個法律決定不一定不是一個正當的法律決定。兩者是一個緊張關系。 如果兩者發生了矛盾,要堅持可預測性優先。可預測優先其實就是在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兩者作價值選擇時,要堅持程序的優先。程序優于結論這也是法律人應該具備的法律思維。也是法律思維的特征之一。 十五、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按照兩種方法分為,一、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二、辯證推理。形式邏輯推理包括:一是演繹,是指從一個大前提出發來得出一個結論。例如大前提,人都會死。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結論,蘇格拉底會死。 二,歸納推理,是從一些具體的個案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則,來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 演繹和歸納都是形式邏輯的推理。但有時,形式邏輯的推理明顯會得出一個不公正的結論,這時就不能用形式邏輯的推理進行推理。例如,出租車司機甲送孕婦乙去醫院,途中孕婦臨產,情形危急,為了節省時間,于是司機將車開到了非機動車道上調頭,結果被交警攔住并被告知罰款,經過司機的解釋,交警對司機不但不處罰,還用警車為它開道。針對該案件進行論述。 這是有關法律推理的問題,一開始交警把他攔住,這是從大前提出發,運用到具體的個案,這是演繹推理。大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不能行駛到非機動車上,否則罰款。現在有小前提,該出租車開到了非機動車道上調頭。結論是對這個出租車應當進行罰款。從大前提到結論是演繹推理。但該出租車司機把車開到非機動車道上調頭是因為孕婦臨產,生命危險是為了節省時間,因此,如果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前提出發,來對司機進行處罰,那么對司機是不公平的,因為他是為了挽救孕婦的生命才這么做的。因此,有大前提而不用大前提進行的推理,就是辯證推理。 如果沒有大前提,無法進行演繹推理,也是辯證推理。例如2006年一道論述題。某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活動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沒有習慣的依照法理。民事活動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是演繹推理。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沒有習慣的依照法理中辯證推理。因此沒有大前提就是存在立法空白,或立法漏洞也是辯證推理。 新增考點: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推到出來,是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以來的前提的證成,是外部證成。例如:大前提,如果行為人持武器搶劫,應該加重處罰。小前提,某婦女用硫酸潑到女會計的臉上,并搶走錢包。結論是對這個婦女加重處罰。從這個案件中,從前提到結論是不成立的。因為大前提說只有持武器搶劫才加重。但該案件中該婦女是拿硫酸潑人,那么硫酸是不是武器,沒說,因此不能一定得出結論對婦女加重處罰。但如果加上硫酸是武器的前提,則這個結論正確。大前提是行為人持武器搶劫加重處罰,小前提某婦女用硫酸潑到女會計的臉上,并搶走錢包。還有一個小前提硫酸是武器,因此得出結論,對該婦女應該加重處刑。從前提到結論的正確叫內部證成。但我們要注意為什么硫酸是武器,證明據以推理的前提本身的正確性是外部證成。我們一般認為槍炮是武器,槍炮等都有危險。本案例中婦女用硫酸去搶劫,也能夠帶來威脅。所以,在同樣情況下都會引起相同危險的東西都該當被認為是武器。最后得出,硫酸是武器。以上我們的這個證明過程,就屬于外部證成。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新增考點是設證推理,即對從所有能夠解釋事實的假設中優先選擇一個假設的推論。例如,現在有一個結果是草坪濕了,會有很多原因都會導致,比如,下雨或園丁澆水等原因。但我假設是下雨導致草坪濕了,則這個假設就是設證推理。 類比推理:是指在兩種相似的案件中進行比較,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規則,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一比較如果發現兩個案件,共同點大于不同點,則乙案件也就用甲案件所適用的A規則。如果這兩個案件一比較,發現不同點要大于共同點,這種情況下兩者要區別對待。乙案件就不能用甲案件所適用的A規則。 因此類比有兩個結果,要么適用共同的規則,要么區別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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