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新條例在擴大審計機關監督范圍、規范審計監督權限和程序等諸方面都有新發展,這對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和反腐倡廉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近年來,審計領域可謂“風暴”迭起,但人們還有更多期待。比如水、電、氣、油、公交車、出租車不時在漲價,財政也年年補貼,可這些企業老說自己虧損,到底是真是假?我們每個月都交公積金,公積金管理中心把這筆巨額資金存起來都干嗎了?每年查處的貪污腐敗分子不少,可真正因審計東窗事發的有多少?
一方面“審計風暴”不斷,另一方面老百姓關心的審計問題似乎又沒有得到完全的解答。原因何在?可能是有些問題審計到了,但是沒有公布,所以老百姓不知道。也可能是因為審計的范圍有限、審計機關的人手有限,難免有漏網之魚。
反復出現的問題要從制度上找原因,而制度的問題則要通過制度來解決。《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修訂正是著眼于具體制度建設,讓審計機關敢于審計、敢于公布、敢于處理。
比如,為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真正體現審計民主,新條例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的范圍。原條例公布的范圍限于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要求公布的三種,而新條例基本取消了范圍限制,即“以公布為原則、以不公布為例外”。為了擴大審計監督范圍、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新條例不但增加規定了審計監督的具體范圍,而且還規范和增加了審計的手段和具體程序,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搞“審計突襲”……
不難看出,新條例的發布可謂是一次實實在在的“制度優化”。與之前的“風暴”相比,這種制度的“優化”更值得期待。因為只有制度健全了,審計機關才能更專注于審計工作,審計工作才能回歸監督本色,人們對審計結果的關注才會回歸常態。換句話說,只有審計領域不再刮“風暴”,審計工作才能算真正做好了。
當然,新條例畢竟是對審計法的細化,在制度實踐時也還需進一步完善。比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審計就有賴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配套,等等。
審計制度的力量在于,它有助于解決以下的問題:對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機關敢不敢去審計;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出問題了,審計機關敢不敢公布;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出問題也公布了,審計機關是否只能“報告”、“建議”、“移交”;有些事項、有些人被“報告”、“建議”、“移交”了,能否等來令人滿意的處理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的“制度優化”還可以來得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