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三)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07 08:19:4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個體工商戶能作為被告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并以字號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的經營活動。但在訴訟中,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也就是戶主為原告或被告。如果經營執照上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同的話,應當將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作為共同被告。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2、和分公司發生糾紛,能告總公司嗎?
這要依情況而定。依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通常是我們所說的分公司,如銀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機構能不能作為訴訟當事人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該分支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而且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它可以單獨作為當事人,也可以與它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共同作為訴訟當事人;如果該分支機構沒有依法設立,或是未領取營業執照,那么應當以其總公司為訴訟當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則只能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當事人。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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