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練習(四)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4-07 08:20:5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也就是在打官司確定管轄法院時常說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2 解決合同糾紛時雙方可以約定打官司的法院嗎?
可以。為了方便合同糾紛的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與合同有關聯的地方的法院起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還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法院管轄的做法只適用于合同糾紛,而不適用于其他的民事糾紛。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3官司的“保質期”是多久?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是,還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訴訟時效: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體傷害是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就應該適用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訴訟時效為3年的規定;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另外還需注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而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但無論如何,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法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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