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考申論熱點:突發公共安全問題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繼前段時間大家關注的海地的地震后,今天又有消息傳來唐山發生地震,這些突發的公共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一、突發公共事件分類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自然災害
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
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二、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
每年突發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是驚人的。如我國2003因生產事故損失2500億、各種自然災害損失1500億元、交通事故損失2000億元、衛生和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損失500億元,以上共計達65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損失我國GDP的6%。2004年,全國發生各類突發事件561萬起,造成21萬人死亡、175萬人受傷。全年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550億元。
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樣不可忽視。比如說,事故災害發生之后,公眾的生活節奏被打亂,公眾心理也會受到巨大沖擊。
此外,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當、玩忽職守所引發,在處理過程中當地政府又存在"捂蓋子"的行為,例如廣西南丹縣的礦井事故。當此類事件塵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會遭受嚴重損傷?偠灾,這類損失雖然是軟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傷害和長遠的影響甚至可能超過直接損失。
三、我國突發公共事件產生的原因
(一)缺少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基本法律
雖然此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與處理突發事件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僅僅針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分別立法,相對分散、不夠統一,難免出現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而且各部門都針對自己所負責的事項立法,“各掃門前雪”,缺乏溝通和協作。同時,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立法“以鄰為壑”,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協作與合力。
(二)信息管理系統落后
信息管理系統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生災害及各類突發事件時,都是以部門為單位逐級匯報,缺乏快捷、有效的溝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夠大,也不一定不及時,最大的問題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門壟斷,無法在危難時刻統一調集,迅速匯總。
(三)我國公共服務體系薄弱,很難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沖擊
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對策
不管是自然災害誘發的還是人為原因誘發的公共安全事故,每一次事故的發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而如何預防和控制則成了公共安全問題的關鍵。
(一)加強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眾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識。
加強公共安教育,一是要提高對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和實際計算,安全宣傳的投入產出比是1:5,是一項高效益的投資項目。二是要組建專門機構,加強對城市安全文化建設的研究,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提高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三是要創新安全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能打動人心的宣傳,以提高人民大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奠定安全文化建設的社會基礎。四是要制定激勵政策,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到安全文化建設隊伍中來,構建一支高素質的安全文化建設人才隊伍。 五是要制定區域和部門安全文化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安全文化教育,充分發揮安全教育在解決安全問題中的積極作用。六是要按照先進文化的要求建設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是注重人的生命和價值的文化。
(二)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將安全責任分配細化、安全責任主體具體化。如何使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規范化、程序化是政府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根本途徑。面對食品、醫藥等安全事故高發的生產領域,加強行業自律是根本。要充分認識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對于安全事故頻發的采礦業,要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關鍵在于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健全完善考核獎懲、激勵約束機制;將煤礦安全作為重中之重,深入開展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排查治理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加緊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范處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監察隊伍自身建設,是生產安全的重點工作。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我國應急預案框架體系初步形成。但由于沒有從總體上來把握對公共安全建設的制度設計,所以目前我國關于公共安全建設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特別是一些關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還沒有出臺,有關公共安全的立法適用范圍較窄或者層次比較低,僅適用于個別領域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占絕大多數。
(四)加快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安全系統。我國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體系,應在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體系、應急資源體系、應急預案體系和緊急狀態的法律體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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