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未獲批準,國家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ā。 2.土地滅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終止。 。ā。 3.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期滿前半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ā。 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經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地價款并更換土地權屬證件! 。ā。 5.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凡是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ā。 6.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土地使用者應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未按出讓合同支付地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違約賠償! 。ā。 7.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 ) 8.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ā。 9.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ā。 10.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經批準可保留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ā。 答案:1. √ 2. √ 3.× 4. √ 5.× 6. √ 7.×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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