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熱點天天讀:“轉包”治安權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9-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社會問題的背景】
(1)2010年7月15日開始,一家保安公司與湖南省邵東縣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協議,以每月7.5萬元的承包費,在夜里10點到次日早6點,為邵東縣城區提供有償治安巡邏服務。政府讓保安公司“承包”當地社會治安,引發廣泛爭議。
(2)每到夜里10點,在湖南省邵東縣城區的大街小巷就會有4人一組巡邏人員,穿著統一的保安制服,頭戴白色頭盔,手持電筒和橡膠警棍,步行在各個街道社區。這些負責縣城夜間治安防控的,是邵東縣政府花錢雇傭的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保安隊員。
從7月15日開始,這家保安公司與湖南省邵東縣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協議,以每月7.5萬元的承包費,在夜里10點到次日早6點,為縣城區提供有償治安巡邏服務。
根據協議規定和縣綜治辦的要求,保安公司進行夜間街面的治安防控,對可疑人員和可疑車輛可以進行盤問;對正在實施“兩搶一盜”的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控制,然后交公安機關處理;巡邏保安在巡邏中抓獲違法嫌疑人在物質獎勵上視同見義勇為行為,按抓獲嫌疑人數量,每人給予2000元獎勵。
(3)縣政府與保安公司簽訂的承包治安巡邏協議中,還規定了“抓人”指標,并依“抓人”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獎懲處理。
協議第七條規定:乙方在承包期內每月至少完成抓獲被刑事拘留的違法犯罪嫌疑人2名以上,乙方安保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按見義勇為獎勵標準獎勵,每少抓一人扣承包費2000元。通過巡邏,乙方巡邏區域和時段內,當月未發生可防性刑事案件,不扣承包費。此獎金按見義勇為獎勵的審批程序審批后兌付。
(4)從7月15日至今,保安公司承包治安巡邏已實施兩個月。邵東縣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朱學明說,通過實施情況來看,“保安公司上街巡邏的效果還是蠻好的,刑事發案大幅度下降”。但是,邵東縣的這種做法,引發了保安公司承包夜間治安巡邏是不是政府出租公權的廣泛質疑。
網友將矛頭直指政府“轉包”治安權:社會治安防控、打擊違法犯罪是政府職責內的事情,保安公司承包治安巡邏就是承包了政府的公權力。
很多民眾質疑:國家和納稅人每年投入大量的財力到公安部門,維護治安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責。如今政府又用公共財政去雇傭公司來做這個事,其背后有沒有利益勾結?公安機關是否存在瀆職行為?
據了解,邵東縣有湖南最大的一個派出所——紅土嶺中心派出所,有民警128人,加上其他輔警,實有警力300多人。但是,在面對城區面積不過20平方公里的一個不大縣城的基本治安時,這個派出所的所長李愛軍認為還是“警力不足”,所以需要雇傭保安。
更令人不解的是,即便廣受質疑,邵東政府有關方面態度卻很堅定。朱學明說,如果(讓保安公司“承包”治安)效果不錯,縣政府將與保安公司簽訂至少一年的正式合同。將來發展勢頭好的話,還準備再引進一家保安公司參與白天的治安防控。
(5)根據簽訂的《邵東縣城城區夜間治安巡邏協議書》,“乙方保安人員在巡邏時對可疑人員或可疑車輛可以盤問,但必須交公安機關處理”。有網友質疑:如果僅僅是口頭盤問而不進行盤查,又如何取得違法證據,確定是否是違法犯罪行為呢?如果進行盤查,是不是事實上就行使了與警察一樣的執法權呢?
在邵東縣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辦公室的墻上,貼著治安巡邏的承包區域和詳細的巡邏路線圖,擺放著相關營業執照。公司總經理楊斌說,保安巡邏只是治安防控的輔助力量,不能等同公安巡邏,“根據協議,我們沒有執法權”。
朱學明強調,保安的巡邏與公安的巡邏在職責和職能上有本質區別,保安巡邏不入戶不進店,僅僅是路面治安防控,對街面正在實施作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現場抓捕,而且抓捕之后必須立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保安沒有對犯罪嫌疑人審查、處罰以及其他的權力,“沒有處罰就不存在有執法權的問題”。
但是,有過參與治安聯防經歷的長沙市社區干部葉盛認為,這種做法有創意,但效果好壞要看監管是否有力長效。一些事往往時間一長,監管就會松懈,亂用執法權問題就會隨之出現。到那時即使對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員人員作出處罰,但對政府的影響已經造成,最后還是要政府來“擦屁股”。這種做法“風險很大”。
(6)邵東縣城區面積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多萬,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10萬。這個縣城近幾年頻頻爆出將公德、公權“商業化”標價的新聞。2008年,邵東縣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將見義勇為明碼標價,對于抓獲不同類型犯罪嫌疑人的市民,在表彰的同時獎勵2000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現金,此舉一度激發當地民眾廣泛參與,甚至出現“職業抓手”。“見義勇為商業化”引發巨大質疑。
在今年將治安權“商業化”承包中,規定“抓人”指標并依“抓人”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獎懲處理,是整個協議書條款中最受質疑的一條。人們擔憂:對于素質不太高的保安來說,金錢的誘惑很有可能導致他們為了獎金亂抓人、制造冤案。受雇保安分內的工作居然也要按“見義勇為”來獎勵,實在荒唐。
(7)對于質疑,朱學明解釋說,既然是市場化運作,就要用經濟杠桿來衡量結果,保安公司每抓一個嫌疑人獎勵2000元,是因為他們工作做出了成效。定指標是一種責任的激勵措施,“并不是說允許他們胡亂抓人。”
雖然面對質疑和爭議,但邵東縣這種“花錢買平安”的做法似乎“初顯成效”的效果卻讓邵東方面堅信自己走“商業化”的道路并沒有多大問題。朱學明說,第一個月,保安隊員就抓了6個犯罪嫌疑人,第二個月抓了3個,兩搶一盜可防性案件下降了25.3%,“效果蠻好”。他說,保安公司承包路面治安巡邏,如同物業管理一樣,只是業主變成了政府,小區變成了城區,為什么這么一變就會有這么多的質疑?據新華社電
【核心觀點】
(1)雇傭保安替代警察夜巡,這種極富“創意”的“轉包”治安權做法,不得不讓人欽佩當地政府的“勇氣”與“智慧”。說其“勇氣”,是因為在一個稍具法治常識的環境中,政府“轉包”治安權力都是要面對廣泛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質疑;說其“智慧”,實在是這種“轉包”不僅巧妙地卸掉了其法定職責,還無需政府自己“埋單”。
然而,這種于法無據的做法絲毫經不起推敲,很可能流為現代法治的“笑柄”。憲政社會,公民向政府支付賦稅,就是為了“購買”包括警察在內的政府部門的公共安全與服務,如果這種安全與服務可以轉包給其他人,公民緣何不直接向別人“購買”,還額外負擔供養一個“中介者”呢?
(2)中宜教育戴斌老師認為,即便是協議下的轉包,承包方也不能獲得執法權主體資格。執法權是公民以立法的方式授予政府部門,在未取得公民同意的情況下不能轉嫁給另一方,否則即是一種瀆職。雖然當地一再強調保安“沒有執法權”,但我們看到,保安公司在進行夜間治安防控時,可對可疑人員和車輛進行盤問,對正在實施“兩搶一盜”的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控制,請問這不是執法權是什么?總而言之,公權商業化運作的背后,是職能部門對法律義務的推卸與背棄,而其最終傷及的將是公權自身的根基。
(3)我們需要構建治安防范體系,為民眾提供一個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這是政府部門的職責所在。中宜教育戴斌老師認為,維持社會秩序,傳統上就是政府最基本的一項職能。而治安交由“他人”承包,就等于是撤了政府職能中上最不該撤的一項職能,其結果就會產生政府職能錯位的后果。雖然目前我國很多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個全能政府,因此有必要放權,但要放的是管理經濟和干預市場的權力;但就提供法治、秩序和公共服務而言,政權權力不僅不應該放,反而還應該加強。轉變政府職能,不能一味削減政府的職能和職責,尤其要避免以市場化為借口,把一些已經比較"缺位"的基本職能,比如維護社會治安功能更小化、最小化,以至完全推回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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