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解讀:經濟常識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10-21 11:23: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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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的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指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等三類。

  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在國家管理經濟過程中形成的物質利益關系,包括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兩方面的關系。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是指現代國家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關措施維護、促進或限制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

  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是指在“橫向”流通和協作領域中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屬于經濟法部門的法律關系,即由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包括: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類。

  1.經濟管理主體

  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由憲法和行政法明確規定其性質、職能、任務、各關系等,承擔決策、協調、執行、監督等經濟管理職能的組織或者機構。

  2.經濟活動主體

  主要是指依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

  一、企業的概述

  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的組織。這個定義全面地揭示了企業本質的特征:

  1.企業必須依法設立。

  2.企業是一個組織體。

  3.企業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經濟組織。

  4.企業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

  二、企業的分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僅限于一個自然人,我國要求出資人必須同時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上被稱為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3.企業主對企業享有全部權利,對企業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并可直接支配。

  4.企業主對企業經營的一切風險及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過訂立合伙協議依法設立,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

  1.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優先于合伙法的適用。

  2.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屬于自然人企業。

  3.合伙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這是在保持合伙人獨立的前提下的聯合,合伙人之間是平等的,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具有平等的分享權。

  4.合伙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在我國,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

  1.公司須依法成立,公司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實質條件包括:一是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二是公司責任獨立于股東個人責任。

  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成員集合而成,這里的“成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四)股份合作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兼有股份制特點的企業,它是我國特有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將成為城鄉集體企業和國有小型企業發展的主要模式。

  (五)國有國營企業

  對于不能采取公司化經營的某些特定行業和生產特殊產品的國有企業,仍要保持國營的形式,由國家直接控制和管理。這類企業不能進入市場競爭,不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如軍工企業、公益企業等特殊企業。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與特征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投標、招標中常見的兩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為。

  (2)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的公平競爭。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有:

  (1)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3)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分粚洜I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對象有二:一是產品質量責任關系,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以及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里的產品主要限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雖經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銷售的產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級農產品)。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從空間上說,該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包括銷售進口商品。

  從主體上說,該法適用于生產者、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

  從客體上說,該法適用于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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