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解讀:經濟常識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10-21 11:23: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產品質量管理體制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產品質量管理體制包括以下層次有別、任務不同的機構:
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3.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經認證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所謂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指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87年3月正式發布的ISO9000系列國際標準。
2.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制度。
3.生產許可證制度
生產許可證是指國家對于具備生產條件并對其產品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發給其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國家規定對重要的工業產品特別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強制性措施。
4.標準化管理制度
產品質量的標準化管理是指產品質量標準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其他標準的制定、實施活動的總稱。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1.國家監督;2.社會組織監督;3.消費者監督。
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并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者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了如下重要規定:
1.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一)構成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及其范圍
1.構成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
(1)生產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
(2)必須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實。
(3)產品質量不合格與財產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聯系。
上述三點是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構成要件,這是一種嚴格責任,對銷售者而言,除了具備以上三個要件之外,還應以其過錯的存在為要件。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
2.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范圍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違反產品質量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
(1)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責任。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3)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或者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在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生產者在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行政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有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情形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更正、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產品、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視情節,既可單處,也可并處。
3.刑事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規定,如果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此處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保障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求教獲知權
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權利。它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維護尊嚴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是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至關重要。
1.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
3.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4.不作虛假宣傳。
5.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二、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
根據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的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傷、致殘、致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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